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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首次指定8家大型平台,包括Naver、Google和DCInside……“虚假信息自律监管”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미통위)于7日发布了关于新修订的《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解读指南,并于8日在政府果川青瓦台召开了简报会,介绍了主要内容。 此次指南包括:△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服务种类、用户数量)及经营者的遵守事项(自律政策制定、举报接收及处理、报告撰写与公布、事实确认活动支持) △非法及虚假操控信息受害时的救济程序(举报及争议调解申请、广播媒体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申请、损害赔偿请求) △非法及虚假操控信息传播时的制裁措施(罚款)等内容。 此外,在当天的简报会上,방미통위还解释了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指定标准、经营者的自律监管方式、虚假操控信息的判断标准、罚款的征收程序等。 방미통위원长金钟哲表示:“希望此次指南能够尽量减少现场混乱,成为经营者和用户都能信赖的信息环境的基准。”并表示:“今后将积极反映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场意见,持续进行完善,并通过방미통위网站分享法律适用案例,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制度。” 以下是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的问答 - 根据实施日,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有哪些? 共有8家经营者被指定。国内经营者包括Naver、Kakao、Nate、DCInside,海外经营者包括Google、X(前Twitter)、TikTok、Meta。当天已通过公文通知了指定,并给予经营者一周的说明期限。如无特别说明,指定效力将在一周后生效。 - 经营者需在何时制定自律监管政策? 法律上并未规定具体的制定期限或方式,也没有处罚规定,因此无法强制执行。방미통위将请求经营者尽快制定自律监管政策,并计划在后续的运营过程中进行确认或调查。 - 对于举报功能不足的平台,是否计划提供单独的指南? 根据法律,经营者需将举报接收情况及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和发布者。방미통위计划对各经营者的自律监管政策进行检查,并对其运营进行事后监督。 - 讽刺和模仿是否也可能被视为虚假操控信息? 最终判断由经营者根据自律监管政策进行。如果政府提出具体标准,可能会导致过度干预,因此需要谨慎。最终,法院的判例将形成标准。 - AI生成的内容是否也包含在虚假操控信息中? 判断是否为虚假操控信息比判断是否由AI生成更为重要。在技术上难以判别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进行判断,最终判断将由法院作出。 - 在法院判例出台之前,是否会出现混乱? 为保障言论自由,设计为由法院而非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判断。具体标准将随着判例的积累而形成。 - 在加重损害赔偿中,虚假操控信息的判断由谁负责? 最终判断由法院作出。该制度针对盈利性发布者,需满足故意性、诱导性、目的性、侵害性等条件。 - 是否存在对发布者的威慑担忧? 公益目的的信息不在适用范围内,如果在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真实信息,则可免责。同时也设立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机制。 - 罚款征收对象的“相同信息”标准是什么? 指在法院被判定为虚假操控信息的相同信息。然而,仅更改背景图等个别案例存在判断余地,最终将由방미통위作出判断。 - 罚款评估标准中为何包含“政策扭曲”? 这并不意味着对政府的批评,而是评估社会影响程度的因素之一。罚款是基于法院确认的虚假操控信息恶意传播两次以上的前提。 - 是否能在海外平台获取发布者信息? 在争议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依据방심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判断,可以请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如拒绝,最高可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然而,在海外居住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美国法院的程序等,相关制度的补充正在国会讨论中。 - IFCN认证的事实核查机构有多少家? 目前只有JTBC一家。还有3家机构正在申请认证并接受审查。 - 只有JTBC一家事实核查机构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公平性问题? 平台与事实核查机构签订协议并非义务,而是选择。JTBC并未表示有意与之签订协议,似乎也未考虑。未来认证机构增多后,自然会解决这一问题。 - 信息透明中心何时运营? 由于今年预算未反映,尚未建立。目前正在推动预备费的编制,建立后将评估认证机构,选择支持的事实核查机构。 - 对事实核查机构提供哪些支持? 可支持系统建设、数据库构建、事实核查活动、培训、研究项目等。 - 政府支持与独立性是否可以共存? 预算将提供支持,但对具体事项和标准的事实核查不进行任何干预。 - 预算规模是多少? 正在推动约2800万韩元的预算。
2026-07-09 03:28:00 -
693家企业将进行信息保护公示,通信三大运营商及科技巨头在列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公布了今年信息保护公示义务企业的名单,共有693家企业入围。其中包括通信三大运营商、三星电子、NAVER、Kakao、谷歌、Meta等国内外主要企业,这些企业的服务频繁被公众使用。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于8日发布了2026年信息保护公示义务企业名单。信息保护公示制度旨在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保护投资现状及专门人员的相关活动,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安全水平,并引导企业自愿增加安全投资。 今年的义务企业名单是根据其业务领域的营业收入和用户数量等标准确定的。包括拥有线路设备的基础电信运营商(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运营商、高级综合医院、基于云基础设施的服务提供商等。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的上市公司和过去三个月日均用户超过100万的通信服务提供商也在公示范围内。 今年的义务企业数量比去年增加了27家,其中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的上市公司增加了13家,日均用户超过100万的通信服务提供商增加了10家。随着数字服务的使用不断扩大,公示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义务企业需在6月30日前通过信息保护公示综合门户提交投资、人员认证现状等相关信息。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即使不在义务范围内,自愿公开安全现状的企业也将获得一定的优惠。自愿公示的企业可享受信息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ISMS或ISMS-P)认证审查手续费的30%折扣。政府计划通过义务公示和自愿公示相结合,提升企业整体的安全投资水平。 如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本月15日前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将对此进行审查,以最终确定义务企业名单。为帮助企业落实制度,部门还提供了公示指南,并将在22日前开展以实操为主的公示培训。 公示资料的验证工作也将随之展开。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计划从7月开始,推行企业提交资料的准确性验证程序。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公示内容的可信度,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料提交。 此次公示与将安全投资提升至企业责任领域的趋势相吻合。随着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和服务故障的频繁发生,企业的信息保护体系已成为与用户信任直接相关的因素。尤其是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如通信平台、云计算和医院等,更需要透明地展示其安全投资和专业人员的配备水平。 企业仅仅公开投资金额和人员规模,并不能立即提升安全水平。公示信息需要易于用户和投资者理解,并能够进行企业间的比较,才能发挥制度的效用。只有政府的验证与企业实际投资的扩大相结合,信息保护公示才能超越简单报告,成为安全竞争力的指标。 任正圭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信息保护网络政策局局长表示:“信息保护公示制度是企业透明公开信息保护水平的重要制度,使公众能够了解企业的信息保护现状。我们将继续通过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企业自愿增加信息保护投资,努力提升国家整体的信息保护水平。”※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9 0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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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首次指定8家大型平台,包括Naver、Google和DCInside……“虚假信息自律监管”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미통위)于7日发布了关于新修订的《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解读指南,并于8日在政府果川青瓦台召开了简报会,介绍了主要内容。 此次指南包括:△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服务种类、用户数量)及经营者的遵守事项(自律政策制定、举报接收及处理、报告撰写与公布、事实确认活动支持) △非法及虚假操控信息受害时的救济程序(举报及争议调解申请、广播媒体通信审议委员会审议申请、损害赔偿请求) △非法及虚假操控信息传播时的制裁措施(罚款)等内容。 此外,在当天的简报会上,방미통위还解释了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指定标准、经营者的自律监管方式、虚假操控信息的判断标准、罚款的征收程序等。 방미통위원长金钟哲表示:“希望此次指南能够尽量减少现场混乱,成为经营者和用户都能信赖的信息环境的基准。”并表示:“今后将积极反映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场意见,持续进行完善,并通过방미통위网站分享法律适用案例,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制度。” 以下是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的问答 - 根据实施日,大型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有哪些? 共有8家经营者被指定。国内经营者包括Naver、Kakao、Nate、DCInside,海外经营者包括Google、X(前Twitter)、TikTok、Meta。当天已通过公文通知了指定,并给予经营者一周的说明期限。如无特别说明,指定效力将在一周后生效。 - 经营者需在何时制定自律监管政策? 法律上并未规定具体的制定期限或方式,也没有处罚规定,因此无法强制执行。방미통위将请求经营者尽快制定自律监管政策,并计划在后续的运营过程中进行确认或调查。 - 对于举报功能不足的平台,是否计划提供单独的指南? 根据法律,经营者需将举报接收情况及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和发布者。방미통위计划对各经营者的自律监管政策进行检查,并对其运营进行事后监督。 - 讽刺和模仿是否也可能被视为虚假操控信息? 最终判断由经营者根据自律监管政策进行。如果政府提出具体标准,可能会导致过度干预,因此需要谨慎。最终,法院的判例将形成标准。 - AI生成的内容是否也包含在虚假操控信息中? 判断是否为虚假操控信息比判断是否由AI生成更为重要。在技术上难以判别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进行判断,最终判断将由法院作出。 - 在法院判例出台之前,是否会出现混乱? 为保障言论自由,设计为由法院而非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判断。具体标准将随着判例的积累而形成。 - 在加重损害赔偿中,虚假操控信息的判断由谁负责? 最终判断由法院作出。该制度针对盈利性发布者,需满足故意性、诱导性、目的性、侵害性等条件。 - 是否存在对发布者的威慑担忧? 公益目的的信息不在适用范围内,如果在当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真实信息,则可免责。同时也设立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机制。 - 罚款征收对象的“相同信息”标准是什么? 指在法院被判定为虚假操控信息的相同信息。然而,仅更改背景图等个别案例存在判断余地,最终将由방미통위作出判断。 - 罚款评估标准中为何包含“政策扭曲”? 这并不意味着对政府的批评,而是评估社会影响程度的因素之一。罚款是基于法院确认的虚假操控信息恶意传播两次以上的前提。 - 是否能在海外平台获取发布者信息? 在争议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依据방심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判断,可以请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如拒绝,最高可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然而,在海外居住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美国法院的程序等,相关制度的补充正在国会讨论中。 - IFCN认证的事实核查机构有多少家? 目前只有JTBC一家。还有3家机构正在申请认证并接受审查。 - 只有JTBC一家事实核查机构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公平性问题? 平台与事实核查机构签订协议并非义务,而是选择。JTBC并未表示有意与之签订协议,似乎也未考虑。未来认证机构增多后,自然会解决这一问题。 - 信息透明中心何时运营? 由于今年预算未反映,尚未建立。目前正在推动预备费的编制,建立后将评估认证机构,选择支持的事实核查机构。 - 对事实核查机构提供哪些支持? 可支持系统建设、数据库构建、事实核查活动、培训、研究项目等。 - 政府支持与独立性是否可以共存? 预算将提供支持,但对具体事项和标准的事实核查不进行任何干预。 - 预算规模是多少? 正在推动约2800万韩元的预算。
2026-07-09 03:28:00 -
693家企业将进行信息保护公示,通信三大运营商及科技巨头在列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公布了今年信息保护公示义务企业的名单,共有693家企业入围。其中包括通信三大运营商、三星电子、NAVER、Kakao、谷歌、Meta等国内外主要企业,这些企业的服务频繁被公众使用。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于8日发布了2026年信息保护公示义务企业名单。信息保护公示制度旨在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保护投资现状及专门人员的相关活动,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安全水平,并引导企业自愿增加安全投资。 今年的义务企业名单是根据其业务领域的营业收入和用户数量等标准确定的。包括拥有线路设备的基础电信运营商(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运营商、高级综合医院、基于云基础设施的服务提供商等。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的上市公司和过去三个月日均用户超过100万的通信服务提供商也在公示范围内。 今年的义务企业数量比去年增加了27家,其中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的上市公司增加了13家,日均用户超过100万的通信服务提供商增加了10家。随着数字服务的使用不断扩大,公示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义务企业需在6月30日前通过信息保护公示综合门户提交投资、人员认证现状等相关信息。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即使不在义务范围内,自愿公开安全现状的企业也将获得一定的优惠。自愿公示的企业可享受信息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ISMS或ISMS-P)认证审查手续费的30%折扣。政府计划通过义务公示和自愿公示相结合,提升企业整体的安全投资水平。 如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本月15日前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将对此进行审查,以最终确定义务企业名单。为帮助企业落实制度,部门还提供了公示指南,并将在22日前开展以实操为主的公示培训。 公示资料的验证工作也将随之展开。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计划从7月开始,推行企业提交资料的准确性验证程序。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公示内容的可信度,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料提交。 此次公示与将安全投资提升至企业责任领域的趋势相吻合。随着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和服务故障的频繁发生,企业的信息保护体系已成为与用户信任直接相关的因素。尤其是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如通信平台、云计算和医院等,更需要透明地展示其安全投资和专业人员的配备水平。 企业仅仅公开投资金额和人员规模,并不能立即提升安全水平。公示信息需要易于用户和投资者理解,并能够进行企业间的比较,才能发挥制度的效用。只有政府的验证与企业实际投资的扩大相结合,信息保护公示才能超越简单报告,成为安全竞争力的指标。 任正圭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信息保护网络政策局局长表示:“信息保护公示制度是企业透明公开信息保护水平的重要制度,使公众能够了解企业的信息保护现状。我们将继续通过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企业自愿增加信息保护投资,努力提升国家整体的信息保护水平。”※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9 01: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