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方指控李在镕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和渎职,并提请法院判处李在镕有期徒刑5年、罚金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59万元)。
李在镕以及三星集团未来战略室前室长崔志成、未来战略室前次长张忠基、未来战略室前战略组长金钟重等人涉嫌在2015年三星集团旗下第一毛织和三星物产两家公司的合并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哄抬第一毛织股价、压低三星物产股价,以帮助李在镕以最低费用继承经营权并强化他在三星集团内的影响力,韩国检方2020年9月对他进行起诉。
法院未认可检方提交的主要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具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证据在具备证据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判断其证明力。法院认为检方提交的证据在证据能力这一前提上就不具备资格,检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也未被认可。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24年2月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星集团旗下两家公司合并目的并不仅限于强化李在镕在集团内的影响力,从总体上看,无法视其为不当行为,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此举给股东造成损失,该案所有指控均无确凿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