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者注] 刑事司法制度的讨论不断,法律界长期以来的惯例和判断标准也受到质疑。制度的变化显而易见,但其实际运作过程和影响是否得到充分审视仍不明确。
本系列不在于评判个别制度或立法的对错,而是希望理性地追踪检察、法院、律师构成的法律系统的现实。了解司法程序在实践中的感受,有助于理解制度的变化。
围绕法院判决的争议由来已久。相似案件结论不同,同一指控结果不同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现象与制度的初衷并不无关。
刑事审判采用三审制,旨在让不同法官独立判断。如果判断总是相同,就没有必要设置三审制。证据的解释、证词的可信度、法律适用由各审判庭根据宪法保障的法官独立性来判断。
争议的焦点不在于判断可能不同,而在于同案不同结论时,是否充分解释了差异的标准和逻辑。当判决结果不同,是否以当事人可接受的方式解释了差异。
在判断是否逮捕的阶段也存在类似问题。逮捕令依据犯罪嫌疑的证明和逃跑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性来判断。但实际过程中,嫌疑性质、案件进展、调查情况等也被考虑。同一案件判断可能不同是制度上预设的。
这其中有程序上的原因。逮捕判断和本案审判通常由不同的审判庭负责。逮捕阶段只考虑逮捕必要性,本案审判只判断有罪或无罪。由于判断对象和范围不同,调查阶段为何判断需要逮捕,法院为何接受该判断,常在本案判决书中未充分体现。虽然有制度途径重新审视逮捕判断,但难以在本案审判的背景中形成一体化的解释。
即使无罪判决后,问题仍然存在。调查阶段的逮捕判断在审判过程中有何意义,对最终结论有何影响,常被吸收到判决结论中。判决书说明有罪或无罪的理由,但不回顾之前判断的适当性。
结果是调查和审判的判断停留在不同领域。调查阶段的判断止于调查,审判仅以审判逻辑解释。即使无罪宣判,制度上回答“为何被逮捕”的机制有限。判断过程被记录,但如何形成及变化的解释过程未充分制度化。
法院一直坚持其职责是判断个案的有罪或无罪,而非评估整体调查惯例。司法的角色在于根据法律和证据得出结论。然而,界限越清晰,调查和审判之间的判断断裂也越明显。
判决的可预测性与司法信任直接相关。即使制度允许判断不同,若当事人无法理解差异原因,法律难以作为稳定的规范运作。法官的独立性和判决的说服力不是对立概念,而是应共同发挥作用的要素。
刑事司法程序从调查开始,以判决结束。当最终判断过程未充分解释时,之前所有程序的正当性也受到质疑。如何解释判决标准和判断背景是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