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简化灾后恢复工程行政程序的建筑技术促进法实施细则修订案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土交通部表示,为了更快地推进灾后受损地区的恢复,减少民众的不便,明确了建筑工程实施程序的调整对象。
此次修订案明确将根据自然灾害对策法制定的灾后恢复计划下的建筑工程纳入可调整的行政程序范围。
修订案实施后,依据自然灾害对策法推进的每年约9000项灾后恢复工程将能够省略或调整部分程序,如设计经济性审查等。根据6月初将一并实施的建筑技术促进法实施细则修订案,地方建筑技术审查委员会的设计和施工适宜性审查也将被省略。
自然灾害对策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灾难管理责任机构的负责人应立即制定并实施自我恢复计划。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损失,中央对策总部负责人将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并经过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总部会议审议后确定。
国土交通部技术安全政策官金明俊表示:“在即将到来的梅雨季节,提前应对风水灾等自然灾害至关重要,希望灾后恢复工程能够迅速推进,为保护国民安全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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