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对中大犯罪调查厅法实施细则的制定表示担忧,认为该细则可能损害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独立性和调查的公正性及保密性,并已向政府提交了修改意见。
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检察官罗兴燮在30日的例行简报中表示,"我们于前一天向行政安全部中大犯罪调查厅设立支持小组提交了关于实施细则第12条的修改意见"。
罗检察官指出,"通过中大犯罪调查厅的指挥线,总统、总理、国家情报院院长、行政安全部部长等可能得知自身的犯罪信息,这与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独立于总统和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法律目的相悖"。
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还担心调查的公正性和保密性可能受到侵犯。根据中大犯罪调查厅法,除了职权滥用罪的单独案件外,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调查的大部分案件与中大犯罪调查厅的调查对象重叠,因此几乎所有案件都将需要通报给中大犯罪调查厅。
此外,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指出,该实施细则与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优先调查权的目的也不符。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在现行制度下拥有请求其他调查机构移交案件的优先调查权,但按照实施细则,中大犯罪调查厅将首先知晓案件,从而可能导致该制度目的的淡化。同时,两个机构之间相互通报案件的结构可能导致重复调查和调查机构之间的混乱。
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认为,如果中大犯罪调查厅需要确认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案件,可以行使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通报请求权",因此应将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调查案件排除在通报对象之外。同时,若中大犯罪调查厅通报其所属公务员的犯罪案件,也可能损害调查的公正性和保密性,因此也应予以排除。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