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南,未来符合重复上市条件的企业将适用独立于一般上市标准的特殊审查标准。母公司董事会需审查是否侵犯股东权益,并执行股东保护程序,同时综合审查经营与管理的独立性、上市的必要性及投资者保护的努力。
重复上市的适用范围包括母公司实质上控制或经济上相同的未上市子公司再次上市的情况。母公司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关联公司及其持股超过50%的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均在此列。相反,若子公司先上市后母公司上市,或现有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则不在监管范围内,因为这不构成母公司股价折价的问题。
为了提高股东保护程序的公正性,母公司董事会在履行五项义务时,需经过独立特别委员会的事前审议。特别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外部专家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或外部董事与外部专家应占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同意的程序适用与审计委员会任命方式相同的3%规则。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的表决权仅认可3%,并需满足出席股东的过半数及全体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反之,若未获得股东同意,则企业需单独审查其提供的股息扩大、回购股份、实物分红等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此次指南值得关注的点在于,虽然提出了量化标准,但最终仍具有“个案审查”的特性。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销售、营业利润、资产比重低于10%的低比重子公司,虽然不需要获得股东同意,但若属于物质分割子公司或在预期企业价值方面被认定为重要子公司,则仍需获得股东同意。
在高科技产业中,虽然承认资金筹集的相对重要性,但并未一律列为例外。政府决定综合考虑人工智能(AI)、生物技术、半导体等需要大规模投资的行业,子公司企业价值的提升可能长期促进母公司价值的提升,以及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利益。
适用范围也比最初预期更广。即使是将子公司在海外交易所上市,母公司董事会仍需履行相同的股东忠实义务。金融委员会表示,即使是海外上市,若国内母公司需提交证券申报书,金融监督机构将对此进行审查,若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可能面临罚款及交易停止等制裁。利用合并获得上市效果的借壳上市,若符合重复上市条件,也将适用相同标准。
政府表示,将根据股东忠实义务的宗旨,切实有效地运营重复上市制度。金融委员会计划每六个月定期更新指南,以应对企业规避监管的案例或新出现的问题。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