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作社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下月正式运营
信贷合作社专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的“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将于下月正式开展工作。 金融委员会在6日的国务会议上表示,已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信用合作社法实施条例修订案。根据修订案,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购买合作社及中央会等的不良债权资产,以及根据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改善措施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此外,因合并、业务转让、合同转移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将纳入购买范围。 不良资产的收购价格将依据评估公司等的评估价格等客观价格进行确定,并考虑优先债权、物权、租赁权等因素。 在事先难以确定价格的情况下,可以在收购价格与处置价格之间进行事后结算。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的收购、出售、催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处理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唯一识别信息的依据也已得到明确。 常务审计的任命标准也得到了具体化。必须任命常务审计的合作社是资产总额在3000亿韩元以上的地区合作社或团体合作社。 即使不在强制任命范围内,资产总额在2000亿韩元以上的合作社,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加强健全性管理和内部控制、预防金融事故等,也可任命常务审计。 金融委员会对此表示,希望通过此举减轻中小型合作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增强合作社的自主内部控制能力。 此外,修订实施条例将于22日起生效。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将在信贷中央会出资和金融委员会决议等后续程序完成后,预计于11月开始不良债权的收购工作。※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6 23: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