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将承担转让逾期债务的非法催收责任
金融监管机构将制止金融公司在转让逾期债务后逃避债务人保护责任的惯例。今后,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等原贷款金融机构在将逾期债务转让给其他公司后,仍需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催收行为。 金融委员会于17日预告了《债务催收及贷款债务转让指南》的修订案。该修订案预计将在下个月确定并立即实施。 此前,金融公司在直接持有逾期债务并进行催收时,需遵循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的各项规定,例如限制催收联系次数、限制特定时间段的联系、在有手术或住院等原因时推迟催收等制度。即使将催收委托给外部公司,仍需对该公司的非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然而,如果将逾期债务完全转让,金融公司实际上可以逃避后续的债务人保护责任。这使得金融公司能够快速回收债务,同时减轻催收管理的负担。因此,逾期债务多次被转让,导致债务人遭受比预期更强的催收或信用评分下降等不利影响。 今后,原债权金融公司在转让债务后,仍需检查受让方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现受让方违反个人债务人保护法或债务催收法,需要求其整改,并在7天内向金融监督院报告。 债务再转让的过程也将纳入管理范围。金融公司需在债务转让合同中明确再转让的可能性、再转让的限制期限以及再转让时的债务人保护条件等内容。即使债务经过多家公司转手,仍需保持最低限度的保护措施。 金融委员会计划在改善债务转让惯例的同时,建立一个系统,公开各金融公司的债务调整业绩、债务转让主要内容及时效完成情况。此外,限制在信用恢复委员会快速债务调整中进行债务转让的规定也将在7月实施。※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7 2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