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认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者为信息处理者
韩国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非法获取并利用个人信息的人,即使其获取过程违法,仍应被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这一判决旨在防止将非法获取者排除在处罚对象之外,从而造成对受害者保护的空白。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徐京焕)近日确认了对一名因开设赌博场所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被起诉的40岁男子李某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检方调查显示,李某在2024年开设赌博网站时,非法获取了790余名其他网站会员的姓名、账户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他利用这些信息无授权地注册为会员,以检查网站的存取款和游戏功能是否正常。 此外,李某的同伙还试图开设一个允许不特定多数会员存入赌资并提取赢得的奖金的网站。最终,检方以开设赌博场所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罪名将李某起诉。 在审判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被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某辩称:“由于信息是非法获取的,因此不应被视为法律规定的正式个人信息处理者。”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有罪,判处其一年监禁,但将其视为处理者以外的“处理人”,仅适用“无权使用”的指控。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刑期,但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将李某视为直接运用个人信息的主体,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并仅适用因无权使用而违反的罪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第10项)。 最高法院也认可了二审的判决。法庭指出:“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只要是出于业务目的而运用个人信息文件,就应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特别是,法庭强调:“若因非法获取者的身份将其排除在处理者之外,不仅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初衷,还可能导致对受害者保护的严重空白。”※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31 19: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