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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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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监狱费用’崔序媛3900万韩元无法追回…政府一审败诉国政干预事件的核心人物崔序媛(前名崔顺实)在一审判决中获知,无需偿还其在医院的3900万韩元费用。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210单独法官金道耀于15日作出判决,国家对崔氏提起的追偿金诉讼败诉。 崔氏因国政干预事件于2019年7月被关押在首尔东部拘留所,期间因在浴室摔倒,于2020年5月至7月在江东圣心医院接受肩部手术。 当时,崔氏因经济原因未支付医院的诊疗费用,拘留所于同年10月23日代为支付3927万韩元。首尔东部拘留所于同月28日通知崔氏需对此费用进行偿还。 在此后的五年内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直到去年11月25日,监狱当局根据指示提起了追偿金诉讼。 争议的焦点在于追偿金债权的时效是否已完成。根据国家财政法,国家的金钱债权在五年内未行使则会消灭。然而,国家的“缴纳通知”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 崔氏方面主张时效已完成,而国家方面则认为崔氏收到的诊疗费用缴纳催告通知符合国家财政法中的缴纳通知,时效并未完成。国家方面认为,从缴纳期限30天后的2010年11月28日起,时效开始适用。 一审法院未采纳政府的主张。法庭认为:“仅凭本案的缴纳催告通知,难以认为存在缴纳通知”,并判断在诉讼提起时,时效已完成。※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16 03:08:10 -
同一工作场所内风险不属工伤追偿对象韩国大法院重新确立了关于同一工作场所内产业灾害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在同一空间内暴露于相似风险,无论雇佣形式如何,都应视为在工伤保险保护下的同事。这一判决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中复杂雇佣关系下工伤的社会安全网意义。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马容柱)在劳动福利公团对挖掘机司机A某提起的追偿诉讼中,推翻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驳回了公团的请求。这是上诉审判庭直接作出的撤销判决,意味着法律原则的明确变更。事件发生在2018年3月,釜山一处工地,挖掘机司机A某在拆除作业中,导致施工公司员工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员工支付了约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后,将A某视为‘第三者’并提出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法第87条第1款,公团可向因第三者行为导致的灾害支付保险金后,向该第三者索赔。一审和二审依据大法院旧判例支持了公团,认为A某与受害员工无直接雇佣关系,即‘保险关系’,因此属于可追偿的第三者。然而,今年1月,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废除了这一旧法律原则,宣布判断‘第三者’的标准应为是否共享‘工作场所内在的同一风险’。虽然A某未与施工公司签订直接雇佣合同,但在该公司的指挥下于同一空间工作。全体合议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某与受害员工共享了工作场所的内在风险,因此不再是公团可追偿的第三者。这是大法院首次将这一新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此次判决预计将成为扩大和加强产业现场安全网的重要转折点。在复杂的承包和分包关系中,企业不仅对直接雇佣的员工,还对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共享风险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常识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1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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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监狱费用’崔序媛3900万韩元无法追回…政府一审败诉国政干预事件的核心人物崔序媛(前名崔顺实)在一审判决中获知,无需偿还其在医院的3900万韩元费用。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210单独法官金道耀于15日作出判决,国家对崔氏提起的追偿金诉讼败诉。 崔氏因国政干预事件于2019年7月被关押在首尔东部拘留所,期间因在浴室摔倒,于2020年5月至7月在江东圣心医院接受肩部手术。 当时,崔氏因经济原因未支付医院的诊疗费用,拘留所于同年10月23日代为支付3927万韩元。首尔东部拘留所于同月28日通知崔氏需对此费用进行偿还。 在此后的五年内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直到去年11月25日,监狱当局根据指示提起了追偿金诉讼。 争议的焦点在于追偿金债权的时效是否已完成。根据国家财政法,国家的金钱债权在五年内未行使则会消灭。然而,国家的“缴纳通知”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 崔氏方面主张时效已完成,而国家方面则认为崔氏收到的诊疗费用缴纳催告通知符合国家财政法中的缴纳通知,时效并未完成。国家方面认为,从缴纳期限30天后的2010年11月28日起,时效开始适用。 一审法院未采纳政府的主张。法庭认为:“仅凭本案的缴纳催告通知,难以认为存在缴纳通知”,并判断在诉讼提起时,时效已完成。※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16 03:08:10 -
同一工作场所内风险不属工伤追偿对象韩国大法院重新确立了关于同一工作场所内产业灾害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在同一空间内暴露于相似风险,无论雇佣形式如何,都应视为在工伤保险保护下的同事。这一判决重新定义了现代产业中复杂雇佣关系下工伤的社会安全网意义。大法院1部(主审法官马容柱)在劳动福利公团对挖掘机司机A某提起的追偿诉讼中,推翻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驳回了公团的请求。这是上诉审判庭直接作出的撤销判决,意味着法律原则的明确变更。事件发生在2018年3月,釜山一处工地,挖掘机司机A某在拆除作业中,导致施工公司员工受伤。劳动福利公团向受害员工支付了约8000万韩元的保险金后,将A某视为‘第三者’并提出追偿。根据工伤保险法第87条第1款,公团可向因第三者行为导致的灾害支付保险金后,向该第三者索赔。一审和二审依据大法院旧判例支持了公团,认为A某与受害员工无直接雇佣关系,即‘保险关系’,因此属于可追偿的第三者。然而,今年1月,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废除了这一旧法律原则,宣布判断‘第三者’的标准应为是否共享‘工作场所内在的同一风险’。虽然A某未与施工公司签订直接雇佣合同,但在该公司的指挥下于同一空间工作。全体合议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A某与受害员工共享了工作场所的内在风险,因此不再是公团可追偿的第三者。这是大法院首次将这一新法律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此次判决预计将成为扩大和加强产业现场安全网的重要转折点。在复杂的承包和分包关系中,企业不仅对直接雇佣的员工,还对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的所有劳动者的安全负有更重的责任。共享风险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这一常识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01 18: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