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金英权败诉,面临800万元综合所得税诉讼
足球国家队前成员金英权(来自蔚山现代)在与税务机关就其在海外联赛期间缴纳的税款抵扣方式进行的800万元行政诉讼中最终败诉。 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三部(主审法官:吴石俊)于上月23日确认了金英权对蔚山税务局局长提起的综合所得税征收取消诉讼的原审败诉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金英权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中,未能抵扣的部分是否可以从其在日本活动期间的国内所得税中扣除。金英权自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中国广州恒大效力,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日本冈山绿雉踢球。 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金英权在日本获得的收入向国内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申请将2018年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中超过抵扣限额的约6005万元合并申请抵扣。 然而,蔚山税务局并未予以认可。根据现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若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有境外营业场所,则应按国家区分计算抵扣限额。税务机关认为金英权违反了这一规定,于是重新计算抵扣限额,并于2023年6月向金英权追加征收2019至2021年综合所得税8300万元。 对此,金英权提出异议,经过税务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后提起行政诉讼。在审判过程中,他主张自己与家人主要生活在日本,因此在国内税法上不应被视为“居民”。他还辩称,自己并未在同一课税期间在两个国家活动,因此适用国家抵扣限额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然而,从一审到最高法院,所有审判庭均支持税务机关的观点。一审法庭以金英权的家人在国内有户籍且在日本获得的收入大部分在国内使用为依据,认为“原告在本案课税期间在国内有住所,符合所得税法上‘居民’的定义”。 税务机关关于不能将中国税款的结转部分应用于日本所得的逻辑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二审法庭指出,金英权在中国适用约43.9%的税率,而在日本适用约20.4%的税率,认为“利用低税率国家过度抵扣外籍纳税额的行为,直接违背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目的,因此难以被允许”。 最高法院也认为原审没有法律误解,驳回了上诉。国家抵扣限额的方式同样适用于结转抵扣额的计算,即使在课税期间活动国家发生变化,境外营业场所仅有一个的情况也不例外。※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18 19: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