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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矿开发结束后,如何将“受伤的土地”转变为“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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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光洙,ELFS顾问,前森林厅副厅长]

 
随着全国范围内石矿(森林土石采集地)许可到期的临近,恢复目标地急剧增加。石矿开发许可数量已超过800件,面积超过5000公顷,专门用于恢复的费用已超过2万亿韩元。这些石矿在国内骨料需求中占据了34%以上的重要角色,但同时也被视为环境破坏的象征。现行的山地管理法规定,采集结束后应恢复为原始形态的山地,这是最优和最理想的结束原则。然而,恢复真的就是最佳选择吗?
 
问题在于,未恢复而可用于其他用途的目标越来越多,而现行的恢复制度并不适用于这些场地。当然,某些地区确实需要彻底恢复。然而,已经完全改变地形的土地要恢复原状在技术上是困难的,经济上也不高效。如果在恢复后再次开发土地,将会造成双重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浪费。现在是一个社会时刻,我们需要超越以环境和恢复为中心的观点,转向以国土的有效利用和地区发展为中心的“利用”观点。
 
实际上,石矿开发结束后的土地具有非常高的工业利用价值。因为这些地方已经完成了形态改变,基础道路也已建成,许多地方还拥有大规模的独立空间。这可以成为防止新开发所需的巨额社会成本和森林破坏的良好替代方案。利用已开挖的空间建设卫生填埋设施、使用大规模闲置土地的可再生能源设施、以及对安全和广阔土地有需求的数据中心等,都是潜在的需求。
 
国内外已经有不少将废弃石矿转变为卫生填埋设施或受欢迎的文化和旅游设施的成功案例。文庆市的卫生填埋设施是一个优秀的案例,它在不恢复民间石矿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共开发,以替代新填埋场的获取。抱川艺术谷则通过城市再生项目将废弃石矿转变为文化艺术空间,成为了旅游景点。益山黄登石矿目前已成为许多人前来参观的名胜。英国的伊登项目和加拿大的布查特花园则是将采石场转变为世界级植物园和花园的典型案例。在日本,像鹿儿岛生态公园这样的废弃石矿利用案例也屡见不鲜。
 
法律和制度的整顿迫在眉睫。根据现行法律,在恢复前获得山地转用许可的情况下,恢复是免除的。获得山地转用许可可能需要至少几年的时间,对民间企业来说门槛过高。最有效的方式是,在采集许可时,除了提交恢复计划书外,还应提交包含后续用途的“山地利用计划书”,并新设保障山地转用许可所需行政程序时间的“山地恢复宽限制度”。
 
当然,针对恢复免除所带来的恢复费用返还等企业特权争议、居民反对及环境安全性担忧等问题,必须彻底解决。为此,建议以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管理的SPC(特殊目的公司)结构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如果能明确制度化企业的公益贡献,并保障公共性、透明性及地区共生的原则,那么居民的接受度也将得到充分保障。
 
国土是有限的。真正的恢复不仅仅是种几棵树。我们需要在已经改变的地形上植入新的社会价值和未来产业的基础,这是一种创造性的战略。最重要的是,政策转变要求将石矿开发结束地视为“受伤的土地”,而不是“拥有新可能性的空间”。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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