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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所巴伦举办“应对监管变化的上市公司生存战略”研讨会

权奎鸿 기자 2026-07-16 08:48
“上市维持风险应作为常态经营指标进行管理,而非年终结算任务” 分析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实务案例
从左至右:尹基俊顾问、崔承焕、李亨镇律师
(从左至右) 尹基俊顾问、崔承焕、李亨镇律师 [照片=法律事务所巴伦]

法律事务所(有限)巴伦(代表律师李东勋、李英姬、金道亨)于7月15日在首尔江南区巴伦大厦15层大礼堂举办了以“应对监管变化的上市公司生存战略——上市退市制度改革带来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方案”为主题的研讨会,并于16日对此进行了报道。

此次研讨会吸引了众多上市公司员工和企业实务负责人参加,大家对加强的上市退市制度表现出了高度关注。

研讨会的重点是具体分析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基于实务案例提出通过风险管理维持上市和提升企业价值的方案。修订后的上市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

交易所自2月起设定了2027年6月为集中管理期,并启动了以交易所副董事长为首的“上市退市集中管理小组”。科斯达克审查已加强为4个团队共20人,科斯达克实质审查的最大改善期限也缩短了1年。巴伦上市退市应对团队分析认为,审查的速度和密度提高,若以过去的处理速度为前提设计改善计划,可能会增加一定的风险。

崔承焕律师(司法研修院39期)在主题为“退市制度实施下上市公司的法律应对策略”的发言中,从实务角度剖析了自7月1日起实施的股价低于1000元的上市退市条件,即所谓的“退市股制度”的适用结构。

崔律师解释说,必须准确区分作为收盘价判断标准的价格、交易日、连续低于标准的天数以及管理项目的指定和解除条件。他特别强调,通过股票合并和资本金减少进行应对存在明确的局限性。修订后的规定将重复合并和超过10比1的合并及资本金减少作为单独的上市退市理由,因此,形式上的规避尝试反而可能成为退市的理由。

崔律师指出:“即使在股票合并之后,股价、市场总值和流通结构等其他退市理由仍然存在,因此法务团队应分别管理章程、面值和发行股票总数,公告和股票事务团队应管理收盘价和连续低于标准的天数,企划和财务团队应管理合并比例的理论价格和合并后的市场总值,建立部门间的共同应对体系。”他还强调:“股票合并并不是独立的价格调整工作,而是涉及上市维持、财务、审计和公告风险的全公司决策。”

李亨镇律师在主题为“预防上市退市的全公司风险管理”的发言中,将上市退市带来的风险分为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分析。在法律方面,可能会面临小股东的赔偿请求、证券相关集体诉讼、因虚假公告而导致的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和检察院调查、对代表董事等高管的刑事处罚及罚款、对高管的解职建议等行政制裁。他还指出,贷款协议中的期限利益丧失将导致立即偿还义务,或因违反主要合同的上市维持条件而导致合同解除。

经营方面的影响更为广泛。李律师分析称:“通过增资、公司债等资本市场进行资金筹集几乎被封锁,信用等级下降将导致利率上升和延期拒绝,交易对手将避免合同维持和延长,海外合作关系和投标资格也可能受到影响,优秀人才的流失也将扩散。”他强调,预防上市退市应作为全公司的风险管理课题。

尹基俊顾问(前韩国交易所科斯达克市场上市部部长)在发言中指出,此次改革对上市公司而言,核心在于“强化的标准”而非“早期预警”。尹顾问指出,由于股价和市场总值需连续45个交易日恢复,事件性短期应对变得困难,恢复认可期和改善期也不长。

因此,他建议建立涵盖市场(股价、市场总值、交易日数按日计算)、财务(自有资本、完全资本耗尽的可能性按月计算)、现金流和资金筹集计划、审计问题的半年度前协商的“CFO仪表板”。每周通过经营状况板检查股价和公告问题,在月度风险会议上报告资本、现金和审计问题,并在进入警戒线时将其作为董事会议题提交,以获得资本交易和公告措施的批准。

尹顾问表示:“现在需要的不是事后解释和善后,而是公司层面的早期预警和主动应对。”他强调:“上市维持风险应作为常态经营指标进行管理,而非年终结算任务。”

李东勋代表律师表示:“此次改革旨在快速淘汰不良企业,使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他表示:“巴伦上市退市应对团队将支持建立涵盖财务、公告、投资者关系和合规的综合应对体系,帮助企业实现上市维持和提升企业价值的目标。”

法律事务所巴伦的上市退市应对团队是由在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韩国交易所等金融监管机构积累实务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应对退市危机的组织,提供针对退市股等加强的上市退市制度改革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实务应对的综合咨询。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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