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监督机构的地方迁移,政府可能不将其指定为公共机构的“交换方案”正在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被讨论。这一方案意味着金融监督机构在接受地方迁移的同时,避免因公共机构指定而带来的组织和预算控制。然而,公共机构的指定问题,政府长期内难以保证,而金融监督机构工会也表示这两个问题无法进行交换,因而表示反对。
据金融界消息,政府与相关机构在讨论第二次公共机构迁移方案时,将金融监督机构的地方迁移与公共机构的非指定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选项。由于政府对地方迁移的意愿强烈,因此需要为金融监督机构提供组织运营的自主性等最低利益,以减少因迁移而引发的反对声音。
金融监督机构目前并未被指定为公共机构,但每年都有可能被指定的讨论。自2018年被附加公共机构指定的保留条件后,金融监督机构已执行组织和高层职级削减等要求,并在2024年满足了所有既定条件。2025年并未被列入指定议案,但今年1月再次进行了指定的审查,并在新的条件下再次被保留。
这一交换方案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地方迁移由国土交通部主导,而公共机构的指定则由公共机构运营委员会每年决定。即使现政府承诺不指定金融监督机构,明年或下届政府仍可能重新开始指定的讨论。地方迁移难以逆转,但公共机构非指定的承诺随时可能改变,这是一种不对称的交换。
金融监督机构工会对将地方迁移与公共机构非指定联系在一起的方案表示基本上无法接受。金融监督机构工会主席金相宇表示:“公共机构的指定关系到金融监督工作的独立性,而地方迁移则是与金融产业密切监视和监督的地理位置问题。独立性和现场接触性都是必要的,因此以获得一个为代价放弃另一个的方式进行处理是困难的。”
政府计划在对约350个机构进行第二次公共机构迁移可能性审查后,收集地方政府和工会的意见,并经过公论程序,于10至11月确定迁移对象和配置计划。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