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技术金融业责任范围的问题上,风险投资界与金融界的立场存在显著差异,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将关注可能给一方带来过度负担的投资合同惯例。政府计划听取市场参与者的多种意见,以改善合同惯例。
金融委员会于16日召开了由金融产业局局长金振弘主持的会议,旨在促进新技术金融业的负责任投资,同时为创业和技术企业提供顺畅的资金供应,营造健康的投资环境。
风险企业界认为应全面限制对个人的连带责任,而投资界则主张应根据新技术金融业的特性引入连带责任。民间专家强调了改善市场自身合同文化的必要性,以及在限制连带责任时引入技术性监管的必要性。
韩国风险企业协会的韩仁培表示:“禁止对个人施加连带责任的措施应当引入新技术金融业,明确区分正常的商业失败与违法、不当行为。”他还指出:“无论投资机构的类型如何,同样的风险投资应适用相同的责任原则。”
韩国创业论坛代表崔智英表示:“根据投资的基金不同,创业者个人的责任有所不同,这在创业公司看来是不合理的,正常的商业失败风险不应转移给创业者。”她还提到:“当投资者提出连带责任时,谈判能力较弱的被投资企业很难拒绝投资者的提议,因此应对所有企业进行限制,但对法人则可例外允许。”
艾维特瑞公司代表赵英麟表示:“在美国等地,投资者愿意承担投资损失,并积极对失败的创业者进行再投资。”他主张:“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应禁止个人责任,不应限制诸如卖出期权等间接责任转移,以建立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的真正冒险资本文化。”
投资界则认为新技术金融业与风险投资业应当区别对待。成长金融局局长金奉燮表示:“新技术金融业是为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的渠道,具有金融产业的特性。”他指出:“将连带责任限制适用于为促进风险投资而引入的风险投资促进法可能会限制产业发展。”他还补充道:“对政策资金需要禁止,但全面禁止民间资金则过于苛刻。”
阿朱艾投资总部的许炳斗表示:“海外之所以没有连带责任的争论,是因为投资者参与管理、清算时优先权等多种投资者保护措施已得到落实。”他认为:“在没有稳定机制的情况下限制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
哈纳风险投资的吉俊吉表示:“新技术领域的资金特性和流动模式与风险投资业不同,统一适用风险投资业的连带责任限制并不合适。”他建议:“与其在法律上统一禁止,不如希望投资者能够在每个项目中自主适用。”他还指出:“由于回收市场运作不畅而产生争议,因此需要通过活跃回收市场来创造投资者能够回收资金的生态环境。”
民间专家等建议应以多种方式接触新企业的连带责任问题。资本市场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朴勇麟表示:“根据相同功能相同监管的原则,如果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具有相同功能,引入相同监管是理想的,但由于两者的行业特性不同,统一引入相同监管是困难的。”他强调:“需要对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思考。”
法律事务所以后的律师李钟建表示:“大家都能认同对创业者个人施加连带责任并不理想,但在方式上存在问题。”他认为:“通过法律修订统一限制不如通过改善市场自身的合同文化来解决更为理想。”
金融监督院副院长李珍表示:“与贷款不同,投资是创业者与投资者共同分享收益与风险,因此不应对创业者施加其无法控制的商业失败的连带责任。”他表示:“通过多种保护措施等可以保障道德风险防范和回收。”
金融产业局局长金振弘表示:“我们将持续听取风险投资界、投资者和民间专家的意见,促进投资者的负责任投资,同时为有资金需求的创业和技术企业创造顺畅的投资环境。”他还表示:“将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给任何一方带来过度负担的投资合同惯例,并在必要时广泛推进示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改善等多种方案。”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