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保护法修订46年
1981年制定的住房租赁保护法经历了29次修订。从对抗力开始,逐步增加了小额保证金优先偿还权、确立日期的优先偿还权、租赁权登记命令、合同续签要求权等。方向始终如一,都是为了更牢固地将租户的债权与住房绑定,或增加租户事先确认的信息。任何一次修订都没有触及“保证金由房东保管”的前提。9月22日,住房城市保障公社(HUG)发布的租赁安心信托招募公告,首次在46年内对这一前提进行调整。其结构如下:HUG设立租赁安心化机构,租户的保证金不再由房东保管,而是存入该机构。房东每月可获得年收益率约4%的运营收益。合同结束后,机构将直接向租户返还保证金。保证金将投资于HUG担保的住房建设项目融资(PF)业务。预计将接受15万亿韩元的存款,支持约9.3万户的供应,长期目标是将100万亿韩元的基金的公共租赁存量率从8.9%提升至20%。在9月22日的招募公告之后,计划于11月进行租金验证和合同签署,12月进行尾款存入和入住。
为何改变租赁制度的前提至关重要?
目前的制度中,保证金仅以那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没有多个担保,也没有保证人。而租户无法控制这一唯一担保。如果房东设定了更高的抵押,或拖欠税款,或将房屋转让,租户都无法阻止。对抗力要到第二天才会产生。如果是金融公司,会对借款人进行审查,限制担保认可比例,担保价值下降时会要求追加担保。而租户在没有任何条件下,向个人借出数亿韩元的无息贷款。即使没有诈骗,保证金被扣留的原因也是如此。租赁诈骗是这一结构的结果,而非原因。在HUG的安心信托中,即使房东破产,债权人也只能执行房东的收益权。即使房东拖欠税款,房屋被出售或拍卖,优先抵押权有多高,租户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保证金并不是以该房屋作为担保。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偿还,而是通过防止事故发生的方式。
在9月16日HUG举办的讨论会上,社长亲自发言。与纯月租相比的月收益、即使出现空置也保障两个月的收益、免除保证加入义务、推动减免租赁所得税等,列出了房东需要计算的项目,并对如隐性合同的担忧等疑问进行了回应。笔者作为讨论者参与其中,指出这是46年来首次尝试改变将保证金交给房东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来看即将改变的内容。租户可以查阅登记簿,审查优先担保和顺序,不必担心登记簿上未显示的欠税,也不必预测拍卖的成交价。也不再需要将确立日期和入驻报告的时间精确到天,也不必关注在居住期间所有者是否发生变化。由于保证金不再归房东所有,因此结构上也阻止了差价投资。
担忧租赁市场消失
担心房东无法使用保证金会导致租赁市场消失的担忧是多余的。租赁供应量反而可能增加。以首尔的联排和多户住宅中位数价格为例,售价为3亿韩元,租金为2亿韩元的房屋,如果将保证金设为1000万韩元的月租,房东的月收益为74万韩元,参与安心信托则为73万韩元。差距仅为1万韩元,但租金未支付的风险消失,即使出现空置,HUG也保障两个月的收益。对于设有2亿韩元优先抵押的3亿韩元房屋,现在不能以租赁方式出租。租户也不愿意。若拍卖价为2亿4000万韩元,租户能拿到的钱仅为4000万韩元。而在安心信托中,同样的房屋可以设定2亿韩元的租金。由于没有理由减少优先偿还权,房东也可以完全利用担保价值。由于优先担保的原因,原本只能以月租形式出租的房屋,可能转变为租赁房源。在月租比例已上升至68.4%的情况下,租赁转化率为6.7%,租赁贷款利率为3.97%,居住成本也随之降低。租户方面也存在担忧。是否要放弃优先偿还权而信任机构?如果将资金投资于PF,若出现问题怎么办?首先需要准确比较对象。现在的保证金并没有安全保管。全部转给房东个人,毫无审查和监督。比较的对象不是没有风险的状态,而是当前的状态。投资对象是HUG担保的PF贷款,支付给房东的收益率设计为与投资业绩无关。
是否会有房东参与,是否会变成2016年银行界的租金托管?2016年的失败是因为房东根本没有收益。此次则有收益,对于因抵押问题难以找到租户的房东来说,收益率的意义超出了收益本身。也有人质疑这是否会从选择制变为义务制。最终应该全面推广这一制度。但这需要经过单独的立法程序,而目前阶段需要的是市场的验证。
将1058万亿韩元的租赁保证金从恶性循环转变为良性循环
从长远来看,改变的是资金的流向。进入安心信托的保证金将回归住房供应。现在这笔钱流向房东,成为差价投资和多套房产购置的种子资金,推动房价上涨,而上涨的房价又推高租金和保证金。如果这一制度完全落实并扩展到整体,将改变我国总计1058万亿韩元的租赁保证金的流向。将摆脱用于差价投资导致房价上涨的恶性循环,将保证金转化为产业资本,推动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为了成功落地,还需补充几点。首先是法律性质。名称为“信托”,但发言材料和新闻稿中使用“存款”一词。如果只是简单的存款,法律性质将停留在消费寄存(民法第702条)。存入的资金所有权转移至机构,租户成为拥有返还债权的一般债权人。如果机构出现问题,租户需重新争取分配。相反,信托法第22条第1款禁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和担保权执行、保全处分、欠税处分。破产隔离不是约定,而是法律赋予的效果。必须通过法律明确存款的法律性质和破产隔离问题。
房东应获得的收益也应可预测。房东的关注只有一个:何时能收到多少。收益率计算公式、最低支付水平和支付日期应在招募公告中明确。让安心信托的项目在租户搜索阶段就显现出来也很重要。如果在平台和中介系统中标注,租户会优先寻找,这样房东的参与动机就会产生。试图通过隐性合同抬高租金是这一制度最现实的风险,因此租金的验证也必须严格。公开初期事故数量也很重要。安心信托项目中没有任何一笔未返还的事实,是最有力的说服力。
一旦安心信托扎根,接下来就需要改进我们的租赁制度。如果保证金的返还由金融机构担保,优先偿还权将不再需要,确立日期、入驻报告、租赁权登记命令、返还保证保险等为保护优先偿还权而建立的机制也将不再必要。住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完全分离。也可以扩大受托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允许房东指定银行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主体,但国家应监督其健全性和运营产品的范围。这样即使存款规模增大也能应对,并能调整运营对象,设计资金流向。从风险较高的租赁比例高的住房开始应用,逐步扩展到所有租赁住房,最终需要全面修订住房租赁保护法。对保证金运营收益的税收支持应成为制度设计的一部分,而不是短期激励。处理确立日期的地方行政人员也可以调动到更需要的地方,如照护等。
租赁住房问题不仅是合同问题,更是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权利。如果居住环境不安全,其他权利就无法建立。然而,在过去的46年中,我们将这一权利的实现完全寄托于个人的知识和运气。复杂的制度本身就会导致不平等。能够阅读登记簿、预测拍卖价、审查顺序的人能够规避风险,而没有能力的人则不得不承担风险。国家的责任不是让人民在复杂和危险的制度中自行应对,而是创造安全的制度。人们应能像在便利店挑选冰淇淋一样,轻松安全地找到住所。租赁安心信托正是这一切的开始。希望经过46年,终于扣上的第一颗扣子能够稳稳当当地落位。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