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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裁定电子烟液体按体积征税合宪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电子烟液体的征税方式,即不考虑尼古丁含量而仅按液体体积征收固定税率,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于17日就哈卡韩国等电子烟液体进口和销售公司对旧消费税法条款提出的宪法诉讼案件作出一致裁定,认为该征税方式合宪。 此前,这些公司在从中国等地进口使用尼古丁原液制造的电子烟液体时,主张“尼古丁是从茎而非烟叶中提取的”,因此不应按烟草法征税,拒绝缴纳税款。这一主张基于去年修订前的烟草法,该法案规定“以烟叶为原料制造的产品”才算作烟草。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这些进口商品包含“从烟叶提取的尼古丁液体”,因此认定为烟草,并征收消费税或烟草消费税。 对此,这些公司主张仅按液体体积征税而不考虑尼古丁浓度或含量是不合理的。他们还认为,如果无法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统一征税将侵犯其财产权,因此提起了违宪审查。法院驳回了违宪审查申请后,他们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认可了现行征税方式的合理性,支持了税务机关的立场。宪法法院表示:“尼古丁液体的体积可以客观确认,且易于测量”,并认为这是“确保税收行政效率和法律稳定性的合理选择”。 此外,宪法法院指出:“适用与各类烟草最终流通和销售形式相对应的征税标准,符合征税原则”,并表示“通过提高烟草价格来抑制有害消费,促进国民健康”。 同时,宪法法院强调:“如果将消费者是否能够转嫁税负等主观情况作为征税标准,可能会损害税收征收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并指出“确认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并准确申报是进口销售商的责任”。※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8 02:40:10 -
大检察厅监察部部长:检察未来委员会与监察部工作相关,调查结果公正性存疑大检察厅监察部部长金成东指出,负责调查检察机关滥用调查权的检察人权尊重未来委员会的真相调查小组,其活动与他所在部门的工作相似,存在工作冲突的问题。 2日,法律界消息称,金成东部长在前一天于检察内部网“Epros”上发表文章表示:“真相调查小组的活动与监察部的工作相关,排除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工作协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是值得怀疑的。” 他指出:“检察机关人权侵犯或权力滥用的疑虑需要进行真相调查,这应是监察部部长或人权政策官的工作。”并强调:“真相调查小组的工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工作协商,这符合宪法的法治理念。” 他接着表示:“真相调查小组的组成是否是为了借助检察未来委员会的建议形式来排除大检察厅监察部的职能,令人无法不担忧。”并批评道:“对调查小组的组成和调查结果的公正性,难免会产生疑问。” 最后,他希望:“真相调查小组的活动和工作程序能够符合法治理念进行。”※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3 01:40:00 -
宪法法院裁定:福利积分也属于劳动所得,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宪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积分被纳入征税范围,需缴纳劳动所得税的法律条款被宪法法院裁定为合宪。根据法律界消息,宪法法院于6月24日就规定劳动所得范围的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进行的宪法诉讼中,全体法官一致裁定该条款合宪。许多企业在各自分配的限额内,实施员工可以选择预先设计的多种福利项目及其受益水平的制度,每年向员工发放一定的福利积分。这些企业认为福利积分属于劳动所得,因此对所属员工进行源泉扣缴,并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但随后,他们主张福利积分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动所得,要求排除福利积分重新计算,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源泉扣缴税款差额。然而,主管税务局拒绝了这一申请,企业因此通过税务审判程序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在诉讼进行中,他们对规定劳动所得的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申请了违宪审查,但被驳回后,提出了宪法诉讼。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薪金、工资、报酬、津贴、奖金、薪水、附加津贴及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宪法法院表示:“该条款中规定的‘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是指在劳动合同或类似关系中提供非独立劳动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不论其周期性、支付方式或名称等,因此可以认为该条款并不模糊,也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同时指出:“‘收入’这一概念本身通常指所有支付的金钱或物品,因此其范围难以确定,但该条款并未将所有具有广泛意义的收入都纳入劳动所得,而是明确规定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从而更清晰地界定了范围。”此外,宪法法院还强调:“在所得税征收中,为了防止税收逃避,并对处于相同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同等对待,以实现税收公平,有必要全面捕捉征税对象。因此,立法者以示例性立法的形式形成该条款,确保所有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无论其名称或形式如何,实质上都应纳入劳动所得范围,从而防止因名称或形式的不同而逃避劳动所得税,促进税收公平。”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宪法法院在2002年9月裁定旧所得税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薪金、工资、报酬、津贴、奖金、薪水、附加津贴及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而此次裁定则再次确认了规定劳动所得范围的所得税法条款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30 19:08:00 -
宪法法院裁定: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为律师考试时间限制的例外根据《律师考试法》,法学院毕业生在五年内只能参加五次考试,但宪法法院近日裁定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为考试时间限制的例外。尽管支持违宪的法官人数超过支持合宪的法官,但由于未达到六人的法定人数,最终裁定为合宪。 据法律界消息,宪法法院在最近的关于《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2款的宪法诉讼中,以4比5的意见作出了合宪的决定。虽然支持违宪的法官有5人,但由于未达到做出违宪或违宪不合的法定人数6人,最终结论为合宪。 《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1款规定,获得法学院硕士学位后的五年内只能参加五次律师考试。第2款则规定,只有兵役义务履行期间不计入考试时间限制。这被称为“错别字”制度。 申请人金瑙莉于2016年毕业于法学院后参加律师考试,但未能通过。随后她生育并抚养了两个孩子,在2020年的考试中再次未能通过,导致无法再参加考试。金瑙莉等人认为,现行法律只承认兵役义务履行期间为例外,而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侵犯了平等权和职业选择自由,因此提出了宪法诉讼。 支持合宪的法官金亨斗、郑晶美、郑亨植和赵汉昌认为,该条款是为了确保履行兵役义务者不受不利影响,符合宪法要求,并维持了既有判例。他们还认为,如果承认兵役以外的其他理由为例外,将难以统一规定这些理由和期限,可能引发关于考试机会和合格率的公平性争论,进而动摇考试制度的信任。 相反,支持违宪的法官金相焕、金福亨、郑桂仙、马恩赫和吴英俊认为:“考虑到国家的母性保护义务,该条款违反了过度限制原则,侵犯了因怀孕和分娩未能正常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的职业选择自由。” 他们特别指出,违宪性并不在于对履行兵役义务者的例外,而在于对其他任何例外的完全不承认。这种结构实际上迫使准备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在放弃考试机会和放弃生育计划之间做出选择。 违宪不合的意见还强调了宪法第36条第2款的母性保护义务。他们解释说,适当的出生率和人口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与母性相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共同体利益。此外,许多女性律师考试准备生在计划或经历怀孕和分娩的年龄段,因此完全不将其作为例外理由是过度的。 宪法法院此前对《律师考试法》第7条多次作出合宪的决定。2020年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认为不考虑怀孕和分娩等不可避免原因是违宪的反对意见,此后相关申请不断增加。在此次案件中,支持违宪的不合意见人数增至5人,进一步凸显了制度改进的必要性。 韩国国民权利委员会也在去年12月建议法务部修改《律师考试法》,以确保在生育子女时不计入一年考试时间。 金瑙莉的代理律师朴恩善表示:“支持违宪的法官人数已增至5人,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立法。”她还表示:“不仅是怀孕和分娩,因重病等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情况也存在较大违宪性,如果有类似案例,我们将再次寻求宪法法院的裁决。”※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04 20:00:00 -
前法务室长质疑紧急状态宣言的合宪性在2024年12月3日紧急状态宣言发布时,李振宇前首都防卫司令官的法务室长表示,他在看到宣言时就对其合宪性产生了怀疑。 18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6部(李贤京法官)对因内乱重要业务参与等罪名被起诉的李前司令官进行审判。当天,作为证人的文相元中校(前首都防卫司法务室长、现任陆军检察团江原地区检察团长)就他在紧急状态前后的经历作证。 文中校在出庭前表示,与他的上司李前司令官面对面交流很困难。对此,法庭在证人席与被告席之间设置了隔板,以确保文中校无法直接看到李前司令官。文中校确认隔板设置后,才开始作证。 在特别检察官的询问中,文中校回忆道:“在紧急状态宣言发布后,我收到了紧急召集通知,并在前往部队的出租车上通过门户网站的新闻了解了总统的讲话和紧急状态宣言第一号。” 他表示:“讲话内容以立法独裁和反国家行为为名,但作为法律从业者,当我接触到这些时,确实对其合宪性和违法性产生了怀疑。”特别是对于禁止国会和地方议会一切政治活动的第一条宣言,他认为:“从三权分立的原则来看,这不应妨碍国会的正常立法活动,因此让我感到非常困惑。” 文中校随后抵达部队,前往指挥控制室,但表示未能见到李前司令官。他证实当时部队已接到向国会出动兵力的指示,现场极为混乱。他说:“陆军总部和联合参谋部,以及从龙山中指示的情况都非常混乱。” 特别检察官就首都防卫司的兵力是否在合法的作战范围内与李前司令官的辩护方展开了争论。特别检察团队重点询问文中校,首都防卫司的常规工作手册或混合战(将军事和非军事措施适当结合进行战争的概念)训练内容中是否包括封锁国会或逮捕议员的内容。 对此,文中校回答:“在首都防卫司的手册中,我从未见过关于向国会派遣兵力的内容。”此外,对于在紧急状态下,首都防卫司是否支持反间谍工作以协助联合调查或逮捕人员的问题,他也表示:“没有这样的记忆。” 另一方面,李前司令官的辩护方则质疑文中校,称首都防卫司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对首都内主要设施的恐怖袭击应对上,而法务室长主要负责纪律和行政事务,因此对作战用语或具体情况并不熟悉。对此,文中校回应:“如果涉及法律的术语,作为专家,我的职责是确认并提供建议。” 随后,李前司令官的辩护律师提到,赵成贤前首都防卫司第一警备团长等人在宪法法院或国会作证称“接到指示逮捕国会议员”,并表示李前司令官在现场管理上非常用心,甚至拒绝了参谋长的劝阻,因此对逮捕指示的可信度提出质疑,认为赵前团长作证不实。 然而,文中校通过证言支持了赵前团长的说法。他表示:“赵前团长把部下视为亲人,我想说当时(在前往国会的)车上的部下们所说是正确的。” 最后,文中校讲述了自己父亲是来自庆南马山,曾在1987年6月民主抗争中佩戴的领带,表示:“父亲因为1980年5月光州事件,使得我们在1987年6月能够安全地进行示威,争取直选制。过去帮助现在,死者帮助生者。我希望此次审判能成为我们民主的一线曙光。”随后,他离开了法庭。 法庭将通过对赵团长等相关人员的进一步证人询问和证据调查,最终判断李前司令官是否参与内乱的实施。※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19 05:46:45 -
张东赫批评特检法案为独裁指南5月5日,国民力量代表张东赫在国会记者会上严厉批评李在明总统,称其正在撰写“独裁指南”。张东赫指出,李在明试图通过特检法案来取消起诉,称此举是对司法独立的威胁。他强调,选举结束后违宪行为不会自动变为合宪。上月30日,民主党提出的特检法案允许特检撤销相关案件的起诉。对此,国民力量和其他反对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法案侵犯司法独立,威胁三权分立。张东赫呼吁选民在即将到来的地方选举中投票,以阻止“李在明的炸弹”。他还批评警方和检方对执政党候选人的不予起诉和不送检决定,称其为“面罪证发放所”。关于党内支持率低的问题,张东赫表示,地方选举更看重地区支持率和趋势,而非全国性支持率。他对党内候选人表示支持,称将全力协助他们赢得选举。
2026-05-05 21:01:07 -
韩国宪法法院裁定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违宪韩国律师协会对宪法法院裁定强制加入单一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违宪表示欢迎,而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则对此表示遗憾,并宣布将着手修订相关法律。30日,韩国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宪法法院的决定正视了专利代理行业的特殊双重资格体系及其引发的结构性冲突,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决定是改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度的起点。声明指出,专利代理人法自制定以来,规定了“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者”和“具有律师资格者”两种资格,但第11条无视这种特殊性,强制所有专利代理人加入单一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强调,9名宪法法官中有7人认为该条款违宪,国会应在2027年10月31日之前修订相关法律。此次决定表明,律师作为专利代理人的独立意志和职业利益不应在单一组织中被牺牲。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则在声明中指出,此次决定忽视了问题的本质,放任结构性冲突。协会会长全钟学表示,律师自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现行制度是问题的根源,需彻底废除。全钟学补充道,在知识产权与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制度应从产业和国家的角度进行设计,协会将通过制度改进加强国家产业竞争力和技术保护。此前,宪法法院于29日裁定,所有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现行法律条款违宪,国会需在明年10月前修订该条款。9名法官中,4人(包括金相焕、金亨斗、郑亨植、吴永俊)认为违宪不合宪,3人(包括金福炯、赵汉昌、马恩赫)认为违宪,郑正美和郑桂善法官认为合宪。
2026-04-30 19:14:11 -
韩国宪法法院裁定专利代理人强制入会条款违宪韩国宪法法院裁定,要求所有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法律条款违宪。4月29日,宪法法院就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的宪法诉讼中,以4名法官认为违宪不合宪、3名法官认为违宪、2名法官认为合宪的意见,作出违宪不合宪的判决。违宪不合宪是指承认法律的违宪性,但为了避免立即失效带来的混乱,设定修改期限并暂时维持效力。因此,宪法法院决定在2027年10月31日前,继续适用该条款,直到国会修改法律。2018年11月,A某等6名专利代理人因未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而受到知识产权厅长的警告处分。他们提起了取消处分的诉讼,并申请对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违宪审查,但法院驳回了申请。随后,他们于2020年1月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讼。专利代理人法第5条第1项规定,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在开始专利代理业务时,必须向知识产权厅长注册,而第11条则规定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长期以来,专利代理人协会因专业性下降而主张废除律师自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制度,但因韩国律师协会的反对未能实现。此外,不愿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律师专利代理人还成立了韩国专利律师协会,职业间的冲突持续存在。金相焕、金亨斗、郑亨植、吴永俊法官认为,“审判对象条款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侵犯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因此提出违宪不合宪的意见。他们表示,“在专利代理人协会内,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争斗,而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非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利益,但审判对象条款却强制律师专利代理人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过度限制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同时,他们指出,“如果简单宣布审判对象条款违宪并立即失效,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存在和维持将面临困难。”金福亨、赵汉昌、马恩赫法官认为,“通过单一的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公益事业,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审判对象条款的立法目的,虽然重要,但因该条款强制专利代理人无选择地加入一个协会,侵害的个人利益更大”,因此提出违宪意见。然而,郑正美、郑桂善法官认为合宪。他们表示,“审判对象条款给专利代理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如通过该条款实现的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伦理意识的培养,以及最终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重要。”※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4-30 0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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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裁定电子烟液体按体积征税合宪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电子烟液体的征税方式,即不考虑尼古丁含量而仅按液体体积征收固定税率,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于17日就哈卡韩国等电子烟液体进口和销售公司对旧消费税法条款提出的宪法诉讼案件作出一致裁定,认为该征税方式合宪。 此前,这些公司在从中国等地进口使用尼古丁原液制造的电子烟液体时,主张“尼古丁是从茎而非烟叶中提取的”,因此不应按烟草法征税,拒绝缴纳税款。这一主张基于去年修订前的烟草法,该法案规定“以烟叶为原料制造的产品”才算作烟草。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这些进口商品包含“从烟叶提取的尼古丁液体”,因此认定为烟草,并征收消费税或烟草消费税。 对此,这些公司主张仅按液体体积征税而不考虑尼古丁浓度或含量是不合理的。他们还认为,如果无法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统一征税将侵犯其财产权,因此提起了违宪审查。法院驳回了违宪审查申请后,他们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认可了现行征税方式的合理性,支持了税务机关的立场。宪法法院表示:“尼古丁液体的体积可以客观确认,且易于测量”,并认为这是“确保税收行政效率和法律稳定性的合理选择”。 此外,宪法法院指出:“适用与各类烟草最终流通和销售形式相对应的征税标准,符合征税原则”,并表示“通过提高烟草价格来抑制有害消费,促进国民健康”。 同时,宪法法院强调:“如果将消费者是否能够转嫁税负等主观情况作为征税标准,可能会损害税收征收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并指出“确认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并准确申报是进口销售商的责任”。※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8 02:40:10 -
大检察厅监察部部长:检察未来委员会与监察部工作相关,调查结果公正性存疑大检察厅监察部部长金成东指出,负责调查检察机关滥用调查权的检察人权尊重未来委员会的真相调查小组,其活动与他所在部门的工作相似,存在工作冲突的问题。 2日,法律界消息称,金成东部长在前一天于检察内部网“Epros”上发表文章表示:“真相调查小组的活动与监察部的工作相关,排除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工作协商,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是值得怀疑的。” 他指出:“检察机关人权侵犯或权力滥用的疑虑需要进行真相调查,这应是监察部部长或人权政策官的工作。”并强调:“真相调查小组的工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指挥和工作协商,这符合宪法的法治理念。” 他接着表示:“真相调查小组的组成是否是为了借助检察未来委员会的建议形式来排除大检察厅监察部的职能,令人无法不担忧。”并批评道:“对调查小组的组成和调查结果的公正性,难免会产生疑问。” 最后,他希望:“真相调查小组的活动和工作程序能够符合法治理念进行。”※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3 01:40:00 -
宪法法院裁定:福利积分也属于劳动所得,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宪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积分被纳入征税范围,需缴纳劳动所得税的法律条款被宪法法院裁定为合宪。根据法律界消息,宪法法院于6月24日就规定劳动所得范围的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进行的宪法诉讼中,全体法官一致裁定该条款合宪。许多企业在各自分配的限额内,实施员工可以选择预先设计的多种福利项目及其受益水平的制度,每年向员工发放一定的福利积分。这些企业认为福利积分属于劳动所得,因此对所属员工进行源泉扣缴,并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和缴纳。但随后,他们主张福利积分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动所得,要求排除福利积分重新计算,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源泉扣缴税款差额。然而,主管税务局拒绝了这一申请,企业因此通过税务审判程序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在诉讼进行中,他们对规定劳动所得的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申请了违宪审查,但被驳回后,提出了宪法诉讼。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薪金、工资、报酬、津贴、奖金、薪水、附加津贴及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宪法法院表示:“该条款中规定的‘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是指在劳动合同或类似关系中提供非独立劳动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不论其周期性、支付方式或名称等,因此可以认为该条款并不模糊,也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同时指出:“‘收入’这一概念本身通常指所有支付的金钱或物品,因此其范围难以确定,但该条款并未将所有具有广泛意义的收入都纳入劳动所得,而是明确规定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劳动所得,从而更清晰地界定了范围。”此外,宪法法院还强调:“在所得税征收中,为了防止税收逃避,并对处于相同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同等对待,以实现税收公平,有必要全面捕捉征税对象。因此,立法者以示例性立法的形式形成该条款,确保所有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无论其名称或形式如何,实质上都应纳入劳动所得范围,从而防止因名称或形式的不同而逃避劳动所得税,促进税收公平。”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宪法法院在2002年9月裁定旧所得税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薪金、工资、报酬、津贴、奖金、薪水、附加津贴及与其性质相似的收入’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而此次裁定则再次确认了规定劳动所得范围的所得税法条款不违反税收条件明确原则。”※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30 19:08:00 -
宪法法院裁定: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为律师考试时间限制的例外根据《律师考试法》,法学院毕业生在五年内只能参加五次考试,但宪法法院近日裁定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为考试时间限制的例外。尽管支持违宪的法官人数超过支持合宪的法官,但由于未达到六人的法定人数,最终裁定为合宪。 据法律界消息,宪法法院在最近的关于《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2款的宪法诉讼中,以4比5的意见作出了合宪的决定。虽然支持违宪的法官有5人,但由于未达到做出违宪或违宪不合的法定人数6人,最终结论为合宪。 《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1款规定,获得法学院硕士学位后的五年内只能参加五次律师考试。第2款则规定,只有兵役义务履行期间不计入考试时间限制。这被称为“错别字”制度。 申请人金瑙莉于2016年毕业于法学院后参加律师考试,但未能通过。随后她生育并抚养了两个孩子,在2020年的考试中再次未能通过,导致无法再参加考试。金瑙莉等人认为,现行法律只承认兵役义务履行期间为例外,而不承认怀孕和分娩,侵犯了平等权和职业选择自由,因此提出了宪法诉讼。 支持合宪的法官金亨斗、郑晶美、郑亨植和赵汉昌认为,该条款是为了确保履行兵役义务者不受不利影响,符合宪法要求,并维持了既有判例。他们还认为,如果承认兵役以外的其他理由为例外,将难以统一规定这些理由和期限,可能引发关于考试机会和合格率的公平性争论,进而动摇考试制度的信任。 相反,支持违宪的法官金相焕、金福亨、郑桂仙、马恩赫和吴英俊认为:“考虑到国家的母性保护义务,该条款违反了过度限制原则,侵犯了因怀孕和分娩未能正常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的职业选择自由。” 他们特别指出,违宪性并不在于对履行兵役义务者的例外,而在于对其他任何例外的完全不承认。这种结构实际上迫使准备参加律师考试的考生在放弃考试机会和放弃生育计划之间做出选择。 违宪不合的意见还强调了宪法第36条第2款的母性保护义务。他们解释说,适当的出生率和人口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与母性相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共同体利益。此外,许多女性律师考试准备生在计划或经历怀孕和分娩的年龄段,因此完全不将其作为例外理由是过度的。 宪法法院此前对《律师考试法》第7条多次作出合宪的决定。2020年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认为不考虑怀孕和分娩等不可避免原因是违宪的反对意见,此后相关申请不断增加。在此次案件中,支持违宪的不合意见人数增至5人,进一步凸显了制度改进的必要性。 韩国国民权利委员会也在去年12月建议法务部修改《律师考试法》,以确保在生育子女时不计入一年考试时间。 金瑙莉的代理律师朴恩善表示:“支持违宪的法官人数已增至5人,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立法。”她还表示:“不仅是怀孕和分娩,因重病等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情况也存在较大违宪性,如果有类似案例,我们将再次寻求宪法法院的裁决。”※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04 20:00:00 -
前法务室长质疑紧急状态宣言的合宪性在2024年12月3日紧急状态宣言发布时,李振宇前首都防卫司令官的法务室长表示,他在看到宣言时就对其合宪性产生了怀疑。 18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6部(李贤京法官)对因内乱重要业务参与等罪名被起诉的李前司令官进行审判。当天,作为证人的文相元中校(前首都防卫司法务室长、现任陆军检察团江原地区检察团长)就他在紧急状态前后的经历作证。 文中校在出庭前表示,与他的上司李前司令官面对面交流很困难。对此,法庭在证人席与被告席之间设置了隔板,以确保文中校无法直接看到李前司令官。文中校确认隔板设置后,才开始作证。 在特别检察官的询问中,文中校回忆道:“在紧急状态宣言发布后,我收到了紧急召集通知,并在前往部队的出租车上通过门户网站的新闻了解了总统的讲话和紧急状态宣言第一号。” 他表示:“讲话内容以立法独裁和反国家行为为名,但作为法律从业者,当我接触到这些时,确实对其合宪性和违法性产生了怀疑。”特别是对于禁止国会和地方议会一切政治活动的第一条宣言,他认为:“从三权分立的原则来看,这不应妨碍国会的正常立法活动,因此让我感到非常困惑。” 文中校随后抵达部队,前往指挥控制室,但表示未能见到李前司令官。他证实当时部队已接到向国会出动兵力的指示,现场极为混乱。他说:“陆军总部和联合参谋部,以及从龙山中指示的情况都非常混乱。” 特别检察官就首都防卫司的兵力是否在合法的作战范围内与李前司令官的辩护方展开了争论。特别检察团队重点询问文中校,首都防卫司的常规工作手册或混合战(将军事和非军事措施适当结合进行战争的概念)训练内容中是否包括封锁国会或逮捕议员的内容。 对此,文中校回答:“在首都防卫司的手册中,我从未见过关于向国会派遣兵力的内容。”此外,对于在紧急状态下,首都防卫司是否支持反间谍工作以协助联合调查或逮捕人员的问题,他也表示:“没有这样的记忆。” 另一方面,李前司令官的辩护方则质疑文中校,称首都防卫司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对首都内主要设施的恐怖袭击应对上,而法务室长主要负责纪律和行政事务,因此对作战用语或具体情况并不熟悉。对此,文中校回应:“如果涉及法律的术语,作为专家,我的职责是确认并提供建议。” 随后,李前司令官的辩护律师提到,赵成贤前首都防卫司第一警备团长等人在宪法法院或国会作证称“接到指示逮捕国会议员”,并表示李前司令官在现场管理上非常用心,甚至拒绝了参谋长的劝阻,因此对逮捕指示的可信度提出质疑,认为赵前团长作证不实。 然而,文中校通过证言支持了赵前团长的说法。他表示:“赵前团长把部下视为亲人,我想说当时(在前往国会的)车上的部下们所说是正确的。” 最后,文中校讲述了自己父亲是来自庆南马山,曾在1987年6月民主抗争中佩戴的领带,表示:“父亲因为1980年5月光州事件,使得我们在1987年6月能够安全地进行示威,争取直选制。过去帮助现在,死者帮助生者。我希望此次审判能成为我们民主的一线曙光。”随后,他离开了法庭。 法庭将通过对赵团长等相关人员的进一步证人询问和证据调查,最终判断李前司令官是否参与内乱的实施。※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19 05:46:45 -
张东赫批评特检法案为独裁指南5月5日,国民力量代表张东赫在国会记者会上严厉批评李在明总统,称其正在撰写“独裁指南”。张东赫指出,李在明试图通过特检法案来取消起诉,称此举是对司法独立的威胁。他强调,选举结束后违宪行为不会自动变为合宪。上月30日,民主党提出的特检法案允许特检撤销相关案件的起诉。对此,国民力量和其他反对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法案侵犯司法独立,威胁三权分立。张东赫呼吁选民在即将到来的地方选举中投票,以阻止“李在明的炸弹”。他还批评警方和检方对执政党候选人的不予起诉和不送检决定,称其为“面罪证发放所”。关于党内支持率低的问题,张东赫表示,地方选举更看重地区支持率和趋势,而非全国性支持率。他对党内候选人表示支持,称将全力协助他们赢得选举。
2026-05-05 21:01:07 -
韩国宪法法院裁定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违宪韩国律师协会对宪法法院裁定强制加入单一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违宪表示欢迎,而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则对此表示遗憾,并宣布将着手修订相关法律。30日,韩国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宪法法院的决定正视了专利代理行业的特殊双重资格体系及其引发的结构性冲突,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决定是改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度的起点。声明指出,专利代理人法自制定以来,规定了“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者”和“具有律师资格者”两种资格,但第11条无视这种特殊性,强制所有专利代理人加入单一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强调,9名宪法法官中有7人认为该条款违宪,国会应在2027年10月31日之前修订相关法律。此次决定表明,律师作为专利代理人的独立意志和职业利益不应在单一组织中被牺牲。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则在声明中指出,此次决定忽视了问题的本质,放任结构性冲突。协会会长全钟学表示,律师自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现行制度是问题的根源,需彻底废除。全钟学补充道,在知识产权与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情况下,专利代理人制度应从产业和国家的角度进行设计,协会将通过制度改进加强国家产业竞争力和技术保护。此前,宪法法院于29日裁定,所有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现行法律条款违宪,国会需在明年10月前修订该条款。9名法官中,4人(包括金相焕、金亨斗、郑亨植、吴永俊)认为违宪不合宪,3人(包括金福炯、赵汉昌、马恩赫)认为违宪,郑正美和郑桂善法官认为合宪。
2026-04-30 19:14:11 -
韩国宪法法院裁定专利代理人强制入会条款违宪韩国宪法法院裁定,要求所有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法律条款违宪。4月29日,宪法法院就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的宪法诉讼中,以4名法官认为违宪不合宪、3名法官认为违宪、2名法官认为合宪的意见,作出违宪不合宪的判决。违宪不合宪是指承认法律的违宪性,但为了避免立即失效带来的混乱,设定修改期限并暂时维持效力。因此,宪法法院决定在2027年10月31日前,继续适用该条款,直到国会修改法律。2018年11月,A某等6名专利代理人因未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而受到知识产权厅长的警告处分。他们提起了取消处分的诉讼,并申请对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违宪审查,但法院驳回了申请。随后,他们于2020年1月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讼。专利代理人法第5条第1项规定,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在开始专利代理业务时,必须向知识产权厅长注册,而第11条则规定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长期以来,专利代理人协会因专业性下降而主张废除律师自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制度,但因韩国律师协会的反对未能实现。此外,不愿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律师专利代理人还成立了韩国专利律师协会,职业间的冲突持续存在。金相焕、金亨斗、郑亨植、吴永俊法官认为,“审判对象条款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侵犯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因此提出违宪不合宪的意见。他们表示,“在专利代理人协会内,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争斗,而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非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利益,但审判对象条款却强制律师专利代理人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过度限制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同时,他们指出,“如果简单宣布审判对象条款违宪并立即失效,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存在和维持将面临困难。”金福亨、赵汉昌、马恩赫法官认为,“通过单一的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公益事业,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审判对象条款的立法目的,虽然重要,但因该条款强制专利代理人无选择地加入一个协会,侵害的个人利益更大”,因此提出违宪意见。然而,郑正美、郑桂善法官认为合宪。他们表示,“审判对象条款给专利代理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如通过该条款实现的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伦理意识的培养,以及最终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重要。”※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4-30 03: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