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宪法法院裁定,要求所有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法律条款违宪。
4月29日,宪法法院就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的宪法诉讼中,以4名法官认为违宪不合宪、3名法官认为违宪、2名法官认为合宪的意见,作出违宪不合宪的判决。
2018年11月,A某等6名专利代理人因未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而受到知识产权厅长的警告处分。他们提起了取消处分的诉讼,并申请对专利代理人法第11条进行违宪审查,但法院驳回了申请。随后,他们于2020年1月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讼。
专利代理人法第5条第1项规定,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在开始专利代理业务时,必须向知识产权厅长注册,而第11条则规定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
长期以来,专利代理人协会因专业性下降而主张废除律师自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制度,但因韩国律师协会的反对未能实现。此外,不愿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律师专利代理人还成立了韩国专利律师协会,职业间的冲突持续存在。
金相焕、金亨斗、郑亨植、吴永俊法官认为,“审判对象条款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侵犯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因此提出违宪不合宪的意见。
他们表示,“在专利代理人协会内,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与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争斗,而专利代理人协会代表非律师专利代理人的利益,但审判对象条款却强制律师专利代理人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过度限制了律师专利代理人的结社自由和职业自由。”
同时,他们指出,“如果简单宣布审判对象条款违宪并立即失效,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存在和维持将面临困难。”
金福亨、赵汉昌、马恩赫法官认为,“通过单一的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公益事业,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审判对象条款的立法目的,虽然重要,但因该条款强制专利代理人无选择地加入一个协会,侵害的个人利益更大”,因此提出违宪意见。
然而,郑正美、郑桂善法官认为合宪。他们表示,“审判对象条款给专利代理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如通过该条款实现的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伦理意识的培养,以及最终促进产业产权制度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重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