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如果酒后驾驶的司机接受同乘者更换司机的提议并放任其虚假陈述,则可被以帮助逃避罪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主审法官吴京美)在对前警官A的上诉审理中,确认了其因帮助逃避罪及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而被起诉的原审有罪判决。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朋友B自告奋勇开车,A接受了这一提议,随后转到后座并下车。随后到达的警察只对B进行了酒精测试,并将此事件处理为简单事故,但在保险公司员工举报司机更换的疑点后,事情真相被揭露。因这一事件被解雇的A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有罪,判处10个月监禁,缓刑2年,并需进行80小时的社区服务。
在上诉审理中,大家关注的是“为逃避责任而让他人虚假自白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逃避罪”的既有最高法院判例是否会被维持。
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根据刑法,逃避责任的行为本身不受处罚,但让他人虚假自白的“教唆”及使其变得容易的“帮助”行为应被视为滥用防御权而受到处罚。
多数法官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既有判例的法律原则是合理的,应该予以维持。
全体会议的多数意见指出:“操控逃避行为会因虚假嫌疑人掩盖真实罪犯的存在,导致调查方向的扭曲,从而使对真实罪犯的调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并强调:“这会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严重障碍。”
此外,他们还指出:“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任何人自然人性的表现,若法律上对此予以容忍,将对我们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且与公众的法律感情相悖,可能损害对法律秩序的信任。”
特别是,最高法院对法律界部分人士提出的“教唆”和“帮助”应加以区分,认为帮助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表示:“仅根据参与形式的初步表现来判断是否处罚是不合理的。”这表明,罪犯可能利用与相关者的紧密关系,将教唆行为伪装为帮助,从而逃避刑事处罚的副作用,同时仅关注参与形式可能导致处罚的空白,从而妨碍实质真相的查明。
相对而言,李兴九、吴京美、徐京焕、权永俊、朴永宰等5名法官则提出少数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判例。他们认为,帮助逃避罪是针对保护罪犯的第三者的处罚规定,而与创造新罪犯的“教唆”不同,帮助已经决意的主犯的行为仅是自我逃避行为的延续,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受到处罚,但未能超过多数意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