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法院裁定,要求雇主解雇在职的兵役逃避者的兵役法条款侵犯了职业选择自由,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7日对兵役法第76条第1项的宪法诉讼进行审理,裁定5名法官认为与宪法不符,2名法官认为简单违宪,2名法官持驳回意见。
此前,A某因违反兵役法被起诉,但因以宗教良心为由拒绝现役入伍,法院判决其无罪,该判决于2020年在大法院确认。
随后,仁川兵务厅向A某发出现役兵追加入伍通知,并指导其申请替代役的程序。然而,A某表示没有申请替代役的意愿,也未入伍现役。
A某因违反兵役法再次被起诉,2021年10月被判处1年6个月监禁,2023年11月17日的上诉审判中维持原判。A某目前正在进行上诉。
仁川兵务厅长在2023年8月8日的二审审理期间,向A某所在的公司发出公文,内容为“兵役逃避者不得被聘用,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如A某在职,请告知。”该公司于同月11日因公文内容解雇了A某。
因此,A某主张兵役法第76条侵犯了职业选择自由,并于当年10月11日申请了宪法诉讼。
兵役法第76条第1项第2号规定:“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或雇主不得聘用或雇佣逃避征召的人,若在职则应解雇。”
审判庭认为,尽管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且手段适当,但未能达到侵害最小化和利益平衡的标准。
审判庭指出:“即使解雇兵役逃避者是为了确保兵役义务的有效履行,实现兵役的公正,但该条款完全未给予兵役义务人说明的机会,未设立最小化基本权利侵害的制度性措施。”
同时指出:“在未提供保护兵役义务人权益所需的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仅将公共利益置于兵役资源的保障和兵役负担的公平性之上,未能实现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
审判庭进一步解释,若简单作出违宪裁定,将导致兵役逃避者解雇制度的法律依据消失,形成法律真空状态,这与指出解雇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违宪性相悖,可能导致无正当理由的所有兵役逃避者无法被解雇的结果。
然而,郑正美和赵汉昌法官对A某的申请持驳回意见。他们认为:“审判对象条款旨在保障兵役资源和兵役负担的公平性,最终实现‘国家安全保障’,因此认可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
同时表示:“若允许兵役逃避者说明其不履行兵役义务的理由或情况,并由兵务厅酌情判断其是否属于解雇对象,则可能对解雇或就业限制制度的公平性产生重大质疑。因此,审判对象条款规定对逃避征召的人一律解雇,是为了确保兵役义务的有效履行和兵役负担的公平性,实属必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