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日联合新闻报道,最高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千大燁)在大学足球队教练A某对足球协会提起的处罚无效确认诉讼的上诉审理中,确认了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
真正的冲突发生在停赛期结束后。A某于2023年12月再次向足球协会申请教练注册,但足球协会以修订后的注册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曾因暴力等原因受到一年以上资格停赛的人不得注册为教练。最终,A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处罚无效及其教练资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对裁判的暴力行为成立,认为一年资格停赛的处罚在协会的裁量权范围内是合理的。然而,法院认为对教练注册的永久限制规定无效。
一审法院援引民法第103条,认为违反良好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法律行为无效。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规定过度限制了宪法保障的职业选择自由,并指出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相比,存在不平等之处。
最高法院驳回了足球协会的上诉,确认了原审判决。法院指出:“该注册规定似乎是为了根除过去体育界普遍存在的暴力行为而引入的,其正当性是可以认可的”,但同时强调“不得过度侵犯和限制宪法保障的个体基本人权”。
法院认为,不应无差别地对所有人实施永久注册限制,而应考虑暴力的对象、经过和手段等具体情况。对一年以上的资格停赛处罚实际上可能导致“永久除名”,这在责任程度与不利后果之间可能失去平衡。
此外,法院还指出,在处罚时并不存在的永久注册限制规定被修订并实施,且没有设立过渡性规定便进行追溯适用,这也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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