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30日宣布,从7月1日起,将对临时工法和派遣法的行政解释进行调整,允许在育儿假期间及工作交接期间使用临时和派遣替代人力。
此前,临时工法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因休假、派遣等导致的空缺,需在该员工返回之前替代其工作的情况”。而派遣法对替代人力的使用则限制在客观明确的原因,如产假、疾病、受伤等,且仅限于消除该原因所需的时间。
因此,企业反映在育儿假员工实际离职前进行工作交接或在员工复职后整理工作时,无法有效利用交接期间的替代人力。相对而言,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育儿假替代人力支持金则涵盖了休假期间、休假前两个月及复职后一个月的交接期,导致法律解释与支持制度之间存在差异。
劳动部经过法律咨询、现场座谈会和收集劳资团体意见后,决定修改行政解释。根据新的解释,育儿假等空缺的替代期间将包括休假前后的工作交接期。
此次行政解释的调整旨在扩大替代人力的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因为如果以交接为名义,实际上长期承担一般工作,或规避临时和派遣使用限制,将与制度的初衷相悖。
为了使育儿假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效运作,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使用权,还需建立企业的工作空缺管理机制。如果替代人力支持金、临时和派遣使用期间的解释、复职支持等措施各自独立,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将育儿假视为负担。此次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将相关制度朝同一方向进行整合。
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局局长徐明锡表示:“在育儿假替代人力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希望此次行政解释的调整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工作空缺,并支持劳动者的工作适应和复职。同时,希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按照制度改进的初衷合理使用替代人力,避免借交接之名进行规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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