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教授和教职员工组成的工会禁止进行政治活动的教师工会法条款被宪法法院裁定为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3日对教师工会法第3条的宪法诉讼进行审理,裁定以7比2的意见认为该条款违反宪法。
教师工会法第3条规定:“教师工会不得进行任何政治活动。” 教师工会法第2条于2020年6月9日修订,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教职员工纳入教师工会法定义的教师范围。
法庭认为:“审理对象条款无合理理由地对大学教授工会、讲师团体和讲师工会以及一般工会进行不公正对待,因此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
法庭指出:“大学教授个人已经被允许加入政党、参选和进行选举活动,而对同一大学教授组成的大学教授团体并没有单独的全面禁止规定。因此,仅仅因为同一大学教授组成了结社,不能立即认为教育的政治中立性风险增加,进一步说,仅因为该结社是工会,便不能合理化对其政治活动的更强禁止。”
此外,法庭还表示:“一般工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升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团体,其活动与政治无法分离,法律也仅在‘主要以政治运动为目的的情况下’否定其工会性质,而并非原则上禁止一般工会的政治活动。”
法庭进一步指出:“本案中争议的不是中小学教师工会,而是大学教授工会。”并强调:“大学教授的本质职务是教育成年大学生和进行学术研究,法律体系也考虑到这一点,允许其加入政党和进行选举活动。”
然而,金福亨和赵汉昌法官认为:“大学教授团体与大学教授工会在目的、性质和权利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根据审理对象条款对它们的不同对待并不能视为不合理的差别。”
他们还表示:“大学教授工会是为了保障大学教授的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而根据教师工会法成立的工会,通常具有比大学教授团体更强的团结力和组织力。因此,全面允许大学教授工会的政治活动可能对大学和社会等产生的影响远比大学教授团体更大和更重要。”
同时,他们补充道:“大学教授工会在成员的职务和地位等方面与一般工会存在差异,因此考虑到大学教授在大学中教授学生和进行学术研究的特殊地位,大学教授工会在政治活动方面可以受到比一般工会更多的限制。”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