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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犯罪调查处建议设立‘追加调查请求’程序

元恩美 기자 2026-07-28 15:16
向国会提交意见书…要求在公职犯罪调查处法中明确40条调查程序 中大犯罪调查处3级以上公务员纳入调查对象…推动取消调查员6年任期限制
公职犯罪调查处 [照片=联合新闻]
公职犯罪调查处 [照片=联合新闻]

在即将于10月成立的公诉厅和重大犯罪调查厅前,高级公职犯罪调查处向国会提交了意见,建议应设立‘追加调查请求’程序,以取代公诉厅检察官的补充调查要求。同时,建议将中大犯罪调查厅3级以上公务员纳入公职犯罪调查处的调查对象,并对公职犯罪调查处调查员的待遇和任期规定进行改革。

公职犯罪调查处在28日于京畿道果川市政府果川大厦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已于25日向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提交了相关的公职犯罪调查处法修订意见书。

修订意见书中包含了与调查程序相关的约40条条文,涉及紧急逮捕和拘留期限、逮捕和拘留适法审查、搜查和验证、出席要求等内容。

公职犯罪调查处此前曾表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关于公职犯罪调查处检察官的调查对象、范围和程序的特别规定。这次则提出应在公职犯罪调查处法中直接明确该规定,以减少调查机构之间的解释争议和实际操作混乱。

特别是当公职犯罪调查处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中,若公诉厅检察官认为需要追加调查,应设立单独程序以进行‘追加调查请求’。

公诉厅检察官将追加调查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和证据发送给公职犯罪调查处后,公职犯罪调查处检察官将进行后续调查。

公职犯罪调查处相关人士表示:“补充调查要求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使用的术语,将其直接应用于公诉厅检察官与公职犯罪调查处检察官之间在体制上是不合适的。”

他还表示:“在公职犯罪调查处要求提起公诉后,关于需要追加调查的程序讨论不足,造成了混乱。因此,建议在公职犯罪调查处法中设立追加调查请求程序,以明确公诉厅与公职犯罪调查处之间的关系,消除混乱。”

公职犯罪调查处前一天也向国务协调室提交了关于中大犯罪调查厅成立后公职犯罪调查处法整备的意见。

根据现行公职犯罪调查处法,高级公职的范围包括审计院、国税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3级以上公务员,但新设机构中大犯罪调查厅的高级公务员并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公职犯罪调查处主张应将中大犯罪调查厅3级以上公务员纳入公职犯罪调查处的调查对象范围。

公职犯罪调查处相关人士表示:“作为新设机构,现行法中并没有关于中大犯罪调查厅公务员的规定。与其他主要国家机构一样,中大犯罪调查厅3级以上公务员也应纳入公职犯罪调查处的调查对象。”

此外,公职犯罪调查处还提出应将调查员的待遇调整为与中大犯罪调查厅调查员相当,而非检察职公务员。

现行公职犯罪调查处法规定调查员的待遇应与检察职公务员相当。然而,随着检察的调查职能转移至中大犯罪调查厅,基于实际执行的工作和权力,应重新设计待遇体系。

公职犯罪调查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公职犯罪调查处的调查员享受与检察职公务员相当的待遇,是基于检察官同时负责调查和起诉的体制而设定的。应根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和责任来确定待遇,而非仅仅依据身份。”

公职犯罪调查处还表示,应废除对调查员6年任期的限制,并允许其连任。因为其他调查机构如警察和中大犯罪调查厅的公务员并没有任期限制,仅对公职犯罪调查处的调查员设定任期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公职犯罪调查处在16日对海洋警察厅总部和仁川海洋警察署进行了搜查,涉及西海公务员被击事件的国会作伪证疑惑调查,表示“目前处于调查初期阶段”,将按照常规调查程序进行。

关于与涉及的法官相关的酒席招待疑惑,公职犯罪调查处表示近期没有进行传唤调查。对于与殉职海兵特检组的人力派遣争议,公职犯罪调查处表示“并没有特别提出其他要求”。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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