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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离婚前分居实质婚期不足5年,无法领取分割养老金

元恩美 기자 2026-08-17 14:44
撤销养老金金额变更拒绝处分的诉讼原告败诉 承认婚姻期间为83个月,除去3个月后重新计算 法庭称“无同居和交流的期间前配偶无领取权”
2023年1月9日,市民在首尔国民养老金公团北部地区总部综合咨询室咨询工作人员。 [照片=联合新闻社]
2023年1月9日,市民在首尔国民养老金公团北部地区总部综合咨询室咨询工作人员。 [照片=联合新闻社]

近日,法院裁定在离婚前分居且实质婚期不足5年的情况下,无法领取分割养老金。

根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3部(法官:霍成浩)在A女士对国民养老金公团提起的“撤销养老金金额变更拒绝处分”的诉讼中,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

A女士于1992年与B先生结婚,并于2000年协议离婚。A女士在1989年至2015年期间加入国民养老金,自2018年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B先生于2024年向公团申请分割A女士的养老金。公团认定他们的婚姻期间为83个月,并将养老金分割比例定为50%,要求A女士支付分割养老金。

然而,A女士对此不服,向国民养老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委员会认为在已认可的婚姻期间中,有约3个月的时间实质上没有婚姻关系,因此将其排除在分割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之外。

A女士认为这一决定不符合事实,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国民养老金法,离婚时婚姻期间需超过5年,且前配偶为养老金领取者,才能在60岁时领取前配偶的退休养老金分割。此时,因分居、出走等原因导致的实质婚姻关系缺失的期间应从婚姻期间中排除。

A女士主张自1992年结婚以来与B先生同居,直到1995年B先生出走后开始分居,因此婚姻期间不足5年。

法庭支持了A女士的观点,认为B先生不具备分割养老金的资格。

法庭表示:“综合居民登记资料和双方主张,可以确认他们在1995年左右开始分居,至少从1996年3月起没有同居事实,且没有维持婚姻关系的交流。因此,从1996年3月到2000年2月协议离婚期间,实质婚姻关系并不存在。”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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