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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物品未经政府批准入境将受罚,宪法法院裁定《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合宪

郑海勋 기자 2026-09-17 15:20
宪法诉讼请求称“侵犯平等权”,法官8比1意见 可综合、系统性地进行对朝贸易,立法目的正当 考虑南北关系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可能导致危害 郑桂善持反对意见……无论有害与否,处罚过度
包括宪法法院院长金相焕在内的宪法法官们于4月29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代理商法附则第2条违宪审查等进行宣判。
包括宪法法院院长金相焕在内的宪法法官们于4月29日在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代理商法附则第2条违宪审查等进行宣判。 [照片=联合新闻]

朝鲜物品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才能进入国内,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宪法法院裁定并不违反宪法。这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此条款作出裁定。

宪法法院于17日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进行宪法诉讼审理,法官以8比1的意见裁定该条款合宪。

统一电视台代表郑进圭因涉嫌于2018年8月在朝鲜购买的19本书籍及146件物品,未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试图通过仁川国际机场直接入境,2020年3月被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随后提出正式审判请求。

一审于2022年5月判处其300万韩元罚款,郑代表提出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在一审进行期间,郑代表曾申请对《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进行违宪审查,但被驳回,遂于2022年6月提出宪法诉讼。

郑代表主张:“并非《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批准物品的物品,仅因其为南北贸易对象而需获得批准,导致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受到差别对待,侵犯了平等权,并且侵犯了一般行为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和平统一的条款。”

《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规定:“欲出口或进口物品者,须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且未经批准出口或进口物品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宪法法院认为,《南北交流合作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关于物品入境的部分均不违反宪法。

法庭指出:“审理对象条款要求获得统一部部长的批准以便物品入境,从而使对朝贸易在政策下按照一定标准综合、系统、稳定地进行,并将南北之间的物品入境事务统一归口于统一部,以促进国民利益,确保各种南北交流合作在政策一致性下顺利推进,因此其立法目的正当。”

同时指出:“即使是旅行归来的人未事先计划购买的物品,若未经批准擅自从朝鲜入境,事后进行监管也很困难,考虑到南北之间的敏感和特殊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未经批准的入境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因此通过刑事制裁对其进行规范并不超出立法裁量。”

法庭认为,宪法序言中宣示的和平统一使命及宪法第4条规定的和平统一原则也未被违反。

对此,法官郑桂善持有异议。他指出:“根据审理对象条款,无论物品本身是否有危害性,未获批准的入境行为均可能成为处罚对象,最终问题在于未获批准这一点,因而对其进行制裁并施以刑事处罚是过度的。”

宪法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裁定是宪法法院首次对朝鲜物品入境需获得统一部部长批准且未经批准将受到处罚的《南北交流合作法》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他补充道:“考虑到国际关系以及南北关系的敏感性,宪法法院认为审理对象条款并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也未侵犯一般行为自由,也未违反宪法序言或宪法第4条,因此以8比1的意见作出合宪裁定。”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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