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权赫彬微笑大门首席愿景官(CVO)的离婚诉讼中,认定配偶的财产形成贡献度为35%,并决定分割非上市股票。与罗素英艺术中心的贡献度为三分之一的崔泰源SK集团会长的案件相比,虽然配偶贡献度相似,但由于“资产性质和处置可能性”的不同,分割方式有所不同。
首尔家庭法院家事合议3部(郑东赫法官)于9日裁定,权CVO的配偶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成立,判决权CVO需向李某支付其持有的微笑大门35%的股票和650亿韩元现金。整体财产分割规模约为2兆5500亿韩元。
关键在于权CVO名下的微笑大门股票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形成和维持的财产。法院考虑到李某在微笑大门成立初期持有股份,并曾登记为董事和代表董事的事实。婚姻初期李某及其家庭的经济支持,以及长期承担家务和育儿的情况也被视为贡献。
然而,法院认为权CVO的商业能力和管理判断在微笑大门的成长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将财产分割比例定为权CVO 65%,李某 35%。虽然法院并未明确承认李某为共同创始人,但将其在创业初期的参与和婚姻期间的直接及间接贡献反映在财产分割中。
7月作出的崔会长离婚诉讼的再审中,法院也认为罗某在婚姻期间对SK股票的形成、维持及价值增长有贡献。首尔高等法院家事1部(李相周法官)将分割比例定为崔会长三分之二,罗某三分之一,并判决崔会长需支付罗某9440亿韩元。
然而,贡献度评估的过程存在差异。在崔泰源案件中,最高法院排除了罗某方面所提及的已故前总统卢泰愚的300亿韩元非法资金作为财产形成贡献的依据。因为非法资金的“反社会性和反伦理性”显著,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再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反映,将二审认定的财产分割额从1兆3808亿韩元降低至9440亿韩元。
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崔泰源案件中,崔会长保留持有的股票,并以现金支付罗某的份额。而在权赫彬案件中,则决定将约7兆1049亿韩元的非上市股票中35%直接转让给李某。
考虑到权CVO的财产大部分为微笑大门股票,若要筹集约2兆5500亿韩元的现金,必须出售股票。由于是非上市股票,出售并不容易,且在处置过程中还会产生税费。转让35%的股票也不会使权CVO失去控制权,这也是实物分割的依据。
权赫彬案件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若判决生效,将成为公开的国内离婚诉讼中历史上最大的财产分割案例,但在上诉审中,分割对象和比例、股票价值及实物分割方式可能会再次被审查。崔泰源案件也在进行再审,因此9440亿韩元中2440亿韩元的最高法院判断尚未出炉。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