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星物产与第一毛织合并而遭受损失的小股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未承认三星物产及李在镕三星电子会长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合并具有商业目的,且合并比例及批准过程的违法性难以认定。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0部(法官金石范)于29日驳回了由26名原告提起的约2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这是自2020年2月提起诉讼以来,经过约6年8个月后的首次判决。
法庭还认为,合并比例是根据资本市场法,以股票价值为基础,经过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后确定的。并未发现市场股价被故意操控或涉及法律禁止的行为。仅因资产规模或价值不符,不能认为合并比例显著不公正。
法庭也未接受对前三星物产董事违反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的主张。法官认为,董事们在充分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合并时点、比例及预期利益后批准了合并,难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或义务违反。由于未认定董事的违法行为,因此也否定了三星物产及李会长的共同违法责任。
2015年9月进行的合并是通过第一毛织吸收前三星物产后更名为三星物产的方式进行的。前三星物产每股分配0.3500885股第一毛织。股东们主张,合并以对前三星物产不利的比例进行,导致他们遭受损失,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李会长因涉嫌参与合并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和操控市场而被起诉,但在去年7月被最高法院判决无罪。与此次诉讼无关的国民养老金公团于2024年9月对李会长及三星物产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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